“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这句话到底能不能挡箭?商家属于你肯定见过这种场景:在饭店吃完火锅,发现账单多了个“调料费”,最终老板指着墙上贴的解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说:“我们说了算。”或者在健身房办卡,权归合同里写着“会员卡一经售出,本店概不退款,无效
美国黄色网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这时候你是商家属于不是会有点懵,甚至觉得对方说得挺有道理?最终我以前也这么以为,直到有一次跟一个做律师的解释朋友吃饭,他随口说了一句:“这种条款压根儿没用,权归法律上就是本店废纸。”我当时还跟他争,无效说人家店里写得明明白白的条款,怎么能没用呢?商家属于他笑着说:“你要是较真,去告一告就知道了。”后来我专门查了查资料,发现他说得一点没错。今天就把这事儿掰扯清楚,咱们用大白话聊聊,为什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这句话,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jm浏览器先说个最简单的道理:解释权不是“随便乱解释”的权利很多商家搞混了一个概念,觉得“解释权”就是“我说什么就是什么”。但实际上,法律上讲的“解释权”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和界定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随意歪曲。比如说,你买了个手机,商家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然后他解释“七天无理由退货”里的“七天”是指“工作日”,这显然是把标准解释给改了。这种解释就是恶意解释,法律不认。更关键的是,格式条款(就是商家单方面拟定、不跟你商量、打印好让你签字的那些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对条款有不同理解,法院会站在消费者这边,
gogogo免费观看在线播放免费而不是商家。法律早就把这条路堵死了咱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禁漫天堂内容在线观看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商家贴出来的那些“本店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之类的东西,只要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的,全都无效。注意,不是“可撤销”,而是“无效”,就是从头到尾都不起作用。再来看看原国家工商总局(现在叫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它直接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的,要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也就是说,商家写这句话不仅仅是无效,还可能被罚款。一个真实案例,
男人的 伸到 屁股视频比说一堆法律条文都管用我记得有个很典型的案例:某个美容院搞活动,办了一张2000元的会员卡,后来消费者想退卡,美容院指着会员卡背面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说不能退。消费者投诉到消协,最后美容院不仅退了款,还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款。因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个案子是关于超市购物卡。超市规定“购物卡过期余额作废,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有个消费者卡里还剩300多块,过期了没法用,起诉到法院。法院怎么判的?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超市单方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超市必须退还余额。这些案例说明什么?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这句话就是站不住脚的。用“费曼学习法”来理解:如果你给朋友讲,你会怎么说?咱们换个方式来理解。假设你有个特别较真的朋友,问你:“商家写了最终解释权,是不是就是他有理?”你可以这么回答他:“你想啊,‘最终解释权’这个词,只有在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时候才有意义。但问题是,谁来保证商家的解释是公平的?如果商家说‘我说了算’,那消费者永远处于弱势。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就规定:你商家写的那些不合理的条款,写也白写。而且如果条款有歧义,就按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来。这就好比两个人打赌,规则是裁判定的,但裁判不能是自己人,否则赌局就没意义了。法律在这儿就充当了那个公平的裁判。”这个比喻可能不太严谨,但意思到了:法律不允许一方自己当自己的裁判,还声称有最终解释权。那商家还会不会写?当然会,但你要知道怎么应对现实是,很多商家根本没学过法律,或者学过但故意利用消费者的无知。他们贴这句话,其实是在赌你懒得较真。所以,当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被唬住,可以直接心平气和地跟商家说:“您这个‘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是无效的,法律上不承认。咱们还是按合同约定来吧。”如果商家还是坚持,你可以打12315投诉,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不需要吵,不需要闹,直接搬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方基本就软了。顺带说一下,哪些“霸王条款”也不靠谱既然聊到这儿了,我顺便帮你整理几个常见的“无效条款”,以后遇到都能心里有数:常见霸王条款为什么无效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除了法律规定的不适用退换货的商品(比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等),其他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退换本店对在本店丢失的财物概不负责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单方免除延迟交付超过30天的,消费者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法律明文禁止,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注意,不是说所有“概不负责”都无效,要看具体情形。比如你在银行柜台办业务,银行说“妥善保管好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这是合理的。但一个商场不管你的包丢了,说“概不负责”,这就很可能不合理,因为商场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说到底,这句话的本质是什么我觉得这事儿背后有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商家喜欢用这种模糊的、霸道的词来给自己“壮胆”,好像写了这句话就有了免死金牌。但法律不是这么玩的。法律讲的是权利义务对等,讲的是公平。你收了我的钱,就得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出了纠纷,就得按法律来,而不是按你店里的“最终解释”来。你可能会问:“那商家写的那些规则,比如‘满200减30,解释权归本店’,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怎么算?”这个其实分两层:如果规则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也写得清楚明白,那按规则执行就行,不需要什么“最终解释权”;如果规则含糊不清,那法律会向着消费者解释,而不是让商家随便解释。所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这句话,不仅没有给商家增加任何底气,反而暴露了这位商家在法律意识上的短板。真正的合规经营,靠的是明明白白写清条款、清清楚楚履行承诺,而不是靠一句“我说了算”来兜底。下次再看到这四个字,你可以嘴角一歪,心里默念:“写的不是解释权,是心虚。”这事儿就说这么多,你学会了吗?其实挺简单的。
李宸希新专单曲《我明白我们》上线 打破禁锢不甘平凡
今日,李宸希全新单曲《我明白我们》全网上线发行。这首歌由阿虹作词作曲,孙彬赫编曲,知名音乐人张筱真担当制作人,也是李宸希首张「现实童话」概念专辑《晨曦故事》的首发主打曲。作为第一波“丑小鸭”主打的《我明白我们》,讲述了一个成长的故事,李宸希用他温柔的歌声告诉我们,即使生而平凡,也要心怀热爱。

用歌声讲述童话故事 生而平凡也能活得精彩《我明白我们》这首歌的灵感源于童话《丑小鸭》,这是一个我们从小听到大的经典故事,每个孩子在读这个故事的时候,大概都幻想过自己某天也会成为一只耀眼的白天鹅,可是直到我们长大后才意识到,不是所有“丑小鸭”都能变成“白天鹅”。当我们不再是天真的孩童,而是一步步走入社会,成为每日在人潮中奔忙的社畜之后,曾经在心底熊熊燃烧的梦想的火焰,也渐渐变成一潭死水,心甘情愿的接受了自己只是一只平凡的“丑小鸭”这个现实。

歌手李宸希和制作人张筱真在《我明白我们》里,以一个平凡人的视角,表达了每个人都会有的不甘与释然,但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决不麻木与妥协,生而平凡,依然热爱。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身,有的人生来就是天鹅,可大多数的我们只是普通人,当你听到这首《我明白我们》时,一定可以感同身受。这是李宸希唱给自己,也是唱给每一个平凡人的歌——平凡如你我,也依旧可以创造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人生。就算“我明白/我们都很普通/我们都在寂寞/被淹没在人潮汹涌”,内心也要保持一份纯真与热爱,永远“期待中/我的沉睡魔咒/应该被谁打破”。

专辑新剧两不误 期待李宸希更多作品作为国内颇具好评的青年音乐剧演员,李宸希在音乐剧《灵魂摆渡之永生》《水曜日》《隐秘的角落》的舞台上,用声音和表演塑造了一个个不同的角色,讲述了其他人的故事。现在,作为歌手身份的李宸希,终于能在自己的专辑里,以自己的视角,把那些熟悉的故事,用新的方式,唱给你听。用歌声带领我们寻找人生故事的答案,引发我们的思考与感悟。而不管作为一名歌手还是音乐剧演员,李宸希始终坚持为大众带来优秀的作品,让我们期待这个帅气的大男孩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吧!

私拆封条开走车 泉州一车主获刑四个月
原标题: 私拆封条开走车 车主获刑四个月
海峡网讯 (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腾宇 林媛媛)欠债不还,名下的小车被查封,陈某不仅不配合处理,还将法院的封条撕掉,将车开走,他的行为换来了一纸刑事判决书。
陈某因资金紧缺向卢某、赖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被诉诸德化法院。2017年3月9日,经法院判决,陈某应偿还欠款共计8.9万元,因其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债权人向德化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冻结、扣押被告人陈某所有的闽C5S301号小型轿车的执行裁定,并于同年8月22日将该裁定直接送达陈某。接到裁定的陈某不仅未主动将车辆交付给法院,反而将车辆隐藏起来,难寻踪迹。今年4月28日,经举报,执行干警发现该小车的停放场所,当场对该车进行查封,并通过电话告知陈某配合执行。然而,陈某不仅未及时到场配合执行,还将车辆上的法院封条撕毁,公然将车开走,继续使用。
陈某的行为致使查封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德化法院于今年7月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等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拒执犯罪,”该案的执行法官林两福说,“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才是每个被执行人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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