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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0日是两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过去一年,门联人民法院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布贯贯彻实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彻实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施民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今天,营经能看到黄色视频国家发展改革委、济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典型其中,案例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两部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门联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一案,布贯引人关注。彻实

微博大V为博流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

法院判决赔偿40万余元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施民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营经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一案,引人关注。

具体内容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内容涉及原告某汽车公司的高管、投资人、产品等,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紧密联系,网民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从整体考量,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微博内容虽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樱花日语网站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案例明确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通过行为人言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实,能够知悉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超出网络用语合理范围的边界,贬损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名誉的,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不讲诚信

最高法再审判决政府支付民企800余万补偿款

有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在当地政府不讲诚信,民营企业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补偿。

具体内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号会议纪要,91官网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91豆豆网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以大欺小” 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利用不公平“背靠背”条款,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约定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业款项。

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具体内容

案外人某云计算公司将其承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公司。2020年1月,某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某科技公司,并与之签订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其中,某软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业,而某科技公司为中小企业。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且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但某软件公司以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糖豆视频付款条件“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相关款项”以及“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满足为由,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以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且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为附加付款条件的约定,均属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将某云计算公司先行向某软件公司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条款与涉案子项目亦无特定关联,整体项目的验收、结算、审计超出了单项项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围。在某科技公司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在此情形下,某软件公司应当根据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况支付相应款项,而非无限期拖延付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以大欺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今年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其中,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一案,引人关注。

微博大V为博流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

法院判决赔偿40万余元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一案,引人关注。

具体内容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内容涉及原告某汽车公司的高管、投资人、产品等,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紧密联系,网民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从整体考量,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微博内容虽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案例明确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通过行为人言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实,能够知悉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超出网络用语合理范围的边界,贬损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名誉的,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不讲诚信

最高法再审判决政府支付民企800余万补偿款

有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在当地政府不讲诚信,民营企业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800余万元补偿。

具体内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号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和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会议纪要允诺的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这一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某市政府未能从更好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房地产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充分体现法院以司法审判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以大欺小” 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利用不公平“背靠背”条款,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约定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业款项。

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具体内容

案外人某云计算公司将其承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公司。2020年1月,某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某科技公司,并与之签订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其中,某软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业,而某科技公司为中小企业。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且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但某软件公司以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软件相关款项”以及“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满足为由,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某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以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且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为附加付款条件的约定,均属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将某云计算公司先行向某软件公司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条款与涉案子项目亦无特定关联,整体项目的验收、结算、审计超出了单项项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围。在某科技公司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在此情形下,某软件公司应当根据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况支付相应款项,而非无限期拖延付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以大欺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为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法治屏障。

烦!东海大街别墅区门口有个垃圾堆放点

原标题: 烦!东海大街别墅区门口有个垃圾堆放点

海峡网讯 (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东海大街别墅区明珠园大门入口处右侧有个垃圾堆放点存在好几年了,有建筑垃圾也有生活垃圾,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居民多次反映都没有结果。”近日,多位市民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了这一问题。昨日上午,记者走访核实后将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得到了近期将整改的答复。

烦!东海大街别墅区门口有个垃圾堆放点

出门就会看到这么大一个垃圾堆,难有好心情。 (林劲峰 摄)

现场 各种垃圾混杂散发异味

昨日上午9点多,记者来到位于东海大街839号的明珠园,入口处右边有一个一米多高的围墙围起来的临时垃圾堆放点,面积上百平方米,里面堆放着水泥块、砖头等建筑垃圾,还有废弃的沙发、棉被、马桶、轮胎等,其中还夹杂着一些生活垃圾。堆放点入口处贴着“建筑材料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指示标志。

围墙边有一个绿色铁皮垃圾桶,里面装满了生活垃圾。垃圾桶的两个盖子都没有盖,记者一走近,成群的苍蝇忽然飞起,一股恶臭扑鼻而来。

铁皮垃圾桶和临时堆放点中间的过道上掉落了不少生活垃圾,地面上流着污水,气味令人作呕。在垃圾堆放点里面捡废品的一个老人告诉记者,这个堆放点至少存在五六年了,他几乎每天都会过来。

明珠园保安亭里的保安告诉记者,临时堆放点每天都会进行清理,有时候是上午,有时候是下午。因为建筑垃圾中混杂着生活垃圾,刮大风时有些垃圾被吹得到处都是。保安岗亭的窗户如果打开,臭味经常会飘过来。

业委会 多次和物业沟通未果

记者随后联系了明珠园业委会的相关负责人黄先生。他表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是附近和园小区物业设立的,已经存在六七年,旁边的生活垃圾堆放点也存在两三年了,“就在别墅区大门口,很煞风景,刮大风时塑料袋到处飞,一到夏天就滋生蚊虫,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多次和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可以取消这个临时堆放点,但都没有结果。”

明珠园业委会的杨先生也表示,明珠园新一届业委会自今年7月份成立后多次向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多次表示要搬迁,但至今没有动静。

物业 暂时无法撤除只能整改

记者了解到,明珠园小区和和园小区相邻,物业都是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昨日下午4点多,记者再次来到明珠园大门口,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陈女士等人在现场。记者看到,临时堆放点内的垃圾比起上午已经明显增多,而堆放生活垃圾的铁皮箱也增加了一个。

陈女士介绍,该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自和园小区2011年左右交房时就已经存在,起初是露天的,2017年前后砌起了围挡。她表示,因为小区业主有装修的需求,因此这个临时堆放点暂时无法撤走。不过,她同时表示,他们已经拟出了初步的整改方案。“我们近期将请人将临时堆放点的围墙往内平移5米左右,同时加高围挡,由原来的1.6米加到2米,尽量减少对明珠园小区业主的影响。”在场的东海万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加大垃圾清理的频率。

考评中心 交由部门督促整改

记者从市考评中心了解到,该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所在的地块属于东海万誉物业公司管理,去年5月份曾考评过一次,当时明珠园小区成绩为71分,在抽评的81个小区中排名第51。因为物业小区考评是采用抽评的方式,今年没有抽到,“我们会将这个问题发给区考评中心,由他们负责核实责任单位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东海街道滨城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出面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泉州鲤城今年改造提升八条背街小巷 玉犀巷设计方案已出炉

原标题:鲤城今年改造提升八条背街小巷 玉犀巷设计方案已出炉

背街小巷改造与居民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老城区背街小巷破损修补”被列入泉州市民生“XIN”行动。近日,记者从鲤城区了解到,今年鲤城将加速推进完成8个街巷改造提升工程。截至目前,该区已完成23个背街小巷改造工程。

泉州鲤城今年改造提升八条背街小巷 玉犀巷设计方案已出炉

玉犀巷改造提升效果图

海峡网4月11日讯(泉州网记者 殷斯麒 通讯员 施远圻 文/图)背街小巷改造与居民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老城区背街小巷破损修补”被列入泉州市民生“XIN”行动。近日,记者从鲤城区了解到,今年鲤城将加速推进完成8个街巷改造提升工程。截至目前,该区已完成23个背街小巷改造工程。

聚焦民生痛点 投入1500万元改造

据了解,今年鲤城区要改造提升的8条背街小巷包括玉犀巷、区交警大队大门连接九一路路段道路、菜园头巷道路、竹街道路、旧金山巷道路、港仔墘道路、聚宝新城主干道道路,以及泉州华侨职校及周边环境整治。

“我们今年选取的街巷路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破损和积水。”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改造计划投入1500万元,争取在年底完成玉犀巷、菜园头巷、竹街等7条街巷路面和地下排水设施的改造,同时对泉州华侨职校及周边环境开展提升整治。

据悉,此次改造以路面和排水设施改造为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具备入地条件的管线整理下地,排水系统改造将进行雨污水分流。此外,还将同步考虑绿化景观、夜景、立面整治、违建拆除等提升工作。“今年街巷改造总长度约2公里,面积约1万平方米。改造将结合各古街巷特色,添加夜景灯、园林绿化作为点缀装饰,最大限度保留闽南韵味,与古城的整体风貌统一,进一步提升古街巷居住和生活功能。”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

点缀闽南红砖 玉犀巷拟用石板铺设路面

目前,玉犀巷已完成前期测绘及方案初步设计工作,其余7条街巷正在进行前期测绘、施工图纸设计等工作。

据了解,玉犀巷改造设计方案已出炉。玉犀巷全长约180米,西至中山路,东至新府口,巷内最窄地方3米、最宽地方10米,来往行人、车辆较多。由于年代久远,水泥路面出现不少坑洼,易造成雨天积水问题。

此次改造方案拟用石板铺设路面,并点缀传统的闽南红砖;沿路有空间的地方设置景观花池、移动花箱及休闲石鼓坐凳,增加文化趣味性;并将局部小空间改造成休闲空间,安置休闲长椅,供游客、居民休息。

相关新闻 (共 6 条)

💬 读者评论 (3条)

  • 张张科技迷2小时前
    非常全面的分析!具身智能这块确实今年进步很大,我家已经用上了扫地机器人升级版,体验完全不一样了。
  • 王王思远5小时前
    AI监管这块说得很好,安全确实应该放在首位。希望国内也能尽快出台更细化的标准,让行业发展更规范。
  • 陈陈小雨8小时前
    期待下半年的发展!绿色AI这个概念很值得关注,毕竟算力消耗确实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