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自主就业时除了薪资待遇外,单位动者对社会保险待遇也是未足劳动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额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缺斤少两”的纳社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劳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单位动者对51成人软件

案例一

退休后主张社保损失

超时效未获支持

刘某于2007年11月入职某公司,未足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额缴2018年5月10日,纳社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保劳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动者对刘某于2021年7月向该公司请求补缴养老保险,未足但对于2011年7月之前的额缴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无法补缴。纳社刘某主张其于2025年4月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保劳因其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缺失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赔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该公司以刘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刘某于2018年5月10日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其已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知晓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其原因。刘某于2021年7月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时,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其主张于2025年4月才知晓权利被侵害,逼视频故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其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即应知晓其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此时仲裁时效即开始计算。对于劳动者而言,建议定期查询自身社保缴纳记录,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可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留存相应证据,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未足额缴工伤险

单位应赔付伤残差额

冯某入职某公司后,于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经查,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追缴,该公司补缴了相应社会保险费。冯某请求社保经办机构补发该公司补缴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免费看片社保经办机构回复: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经补缴,但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回复,在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对于该部分损失,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该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降低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91免费安装劳动者应定期关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应及时主张权利。

案例三

工程违法转包

用工主体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张某经高某招聘于某建设项目工作,张某于工作期间受伤。经查,涉案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承包,高某从某建设公司处转包涉案项目。经人保局工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某建设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某,张某受雇于高某,在涉案建设项目工作期间遭受工伤,91甜心在线观看百度百科某建设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影响某建设公司因违法分包而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某建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条款已明确,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或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下,农民工虽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之间不直接成立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并经认定为工伤的,由该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文/印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在自主就业时除了薪资待遇外,社会保险待遇也是劳动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缺斤少两”的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退休后主张社保损失

超时效未获支持

刘某于2007年11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5月10日,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刘某于2021年7月向该公司请求补缴养老保险,但对于2011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无法补缴。刘某主张其于2025年4月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因其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缺失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赔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该公司以刘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刘某于2018年5月10日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其已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知晓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其原因。刘某于2021年7月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时,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其主张于2025年4月才知晓权利被侵害,故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其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即应知晓其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此时仲裁时效即开始计算。对于劳动者而言,建议定期查询自身社保缴纳记录,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可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留存相应证据,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未足额缴工伤险

单位应赔付伤残差额

冯某入职某公司后,于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经查,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追缴,该公司补缴了相应社会保险费。冯某请求社保经办机构补发该公司补缴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社保经办机构回复: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经补缴,但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回复,在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该公司未足额为冯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对于该部分损失,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该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降低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定期关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应及时主张权利。

案例三

工程违法转包

用工主体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张某经高某招聘于某建设项目工作,张某于工作期间受伤。经查,涉案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承包,高某从某建设公司处转包涉案项目。经人保局工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某建设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某,张某受雇于高某,在涉案建设项目工作期间遭受工伤,某建设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影响某建设公司因违法分包而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某建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条款已明确,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或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下,农民工虽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之间不直接成立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并经认定为工伤的,由该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文/印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今明两天气温居高不下 明夜又将有暴雨造访

原标题: 泉州今明两天气温居高不下 明夜又将有暴雨造访

昨天泉州市上空仍受副高控制,气温居高不下,低层受偏南气流影响,午后泉州局部出现了阵雨,但由于偏南风的风力不大,整体湿度条件一般,所以降水较弱,雨水试图把人们从热浪中拯救出来,可惜收效甚微。

泉州市气象台分析,随着东北冷涡东移,副高系统在它的迫使下,将逐渐减弱南退,预计今明两天泉州气温依旧较高,以多云的好天气为主,部分乡镇午后对流活跃,晒衣物的朋友们要注意短时天气变化,以免正在进行日光浴的衣物们又冲一回澡。

这两天气温较高,提醒市民朋友们出门做好防晒工作,及时补充水分,避免被暑气所伤。由于午后对流条件较好,所以阵雨光临的可能性较大,大家出门不妨备把伞,遮阳挡雨两不误。

不过,受低层切变南压影响,22日夜间到23日泉州有暴雨到大暴雨过程,降雨时伴有短时强降水、强雷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过程累积雨量沿海40毫米~80毫米,山区80毫米~150毫米,局部180毫米,小时最大雨强40毫米~70毫米。

今日23时54分迎来“夏至”节气。夏至是二十四节气中第十个节气。夏至这天,太阳几乎直射北回归线,是北半球一年中白昼最长的一天。夏至过后,太阳直射地面的位置逐渐向南移动,北半球白昼开始逐日减短。民间有“吃过夏至面,一天短一线”的说法。

夏至除了是昼夜变化的界限,还是盛夏的起点,夏至过后不久,一年中最热的时候就要到了。夏至后的第三个庚日,将进入气温高、气压低、湿度大、风速小的“三伏天”。

夏季气候炎热,人的脾胃功能差,食欲不振,多吃苦味的食物有助于恢复脾胃功能,如苦瓜、芹菜、芦笋、苦荞麦等。

【泉州市区天气预报】

21日 多云 27℃~33℃

22日 多云到阴 27℃~32℃

23日 大雨到暴雨 23℃~29℃

24日 中雨 23℃~27℃

25日 多云 23℃~30℃

天府机场投运在即,飞猪数据显示昆明、上海、拉萨是目的地前三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将于6月27日正式投入运营,首批有国航、川航、东航等在内的8家航司完成转场。成都将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的国内“双国际机场”第三城。

  记者从在线旅行平台飞猪了解到,目前天府机场的部分热门航段机票预定火爆。相比双流机场,即将投运的天府机场机票折扣力度更大,票价更优惠,成为不少年轻消费者、暑期亲子游消费者的首选。

  以7月6日为例,记者发现,飞猪平台东航相近时间段从成都飞昆明,天府机场起飞的航班价格比双流机场起飞的航班便宜440元;国航相近时间段从北京飞成都,落地天府机场的航班比落地双流机场的航班便宜300元。部分航线的新机场机票甚至可便宜近千元。

 

  图:部分航线价格便宜近500元(注:价格会随着搜索时间不同而变化)

  据悉,7月14日起天府机场将在现有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武汉等商务干线及拉萨、三亚、迪庆、井冈山等热门旅游航线基础上,新增丽江、桂林、北海等文旅航线并提高商务干线频次。暑期来临,不少成都市民对新机场更加期待。

  飞猪数据还显示,投运首月,由天府机场起飞的目的地城市中,昆明、上海、拉萨、杭州、北京、厦门、广州、海口、天津、深圳排名前十,其中旅游城市占比近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