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泉港区:石化火炬气零排放 综合效益提上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泉港区,近年来,石化产业高歌猛进,事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节能减排 、绿色发展工作成效同样突出。
“目前,福建联合石化生产过程的尾气已全部收进我公司的处理装置内,处理装置累计生产运行1526天。”近日,福建福源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渊引用数据,与前来采访的记者娓娓而谈。
从尾气放火炬燃烧,到由专业装置回收,加工处理成氢气和燃料气等,这4年多来,蓝天更蓝,废弃资源也得到重新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可见,实现多方共赢。
火炬气变资源
经济效益可观
2016年8月18日,与福建联合石化厂区一墙之隔的福源凯美特火炬气综合利用项目竣工试运行。经过4年多生产运营,在上下游的共同努力下,熄灭了曾经是工业发展标志性的大火炬,实现零排放。
“炼油过程中因装置检修和生产波动会有火炬气产生。过去回收手段有限,气体如果无法完全回收,这部分尾气经火炬燃烧、减轻环境影响后排空。”福建联合石化相关人士介绍道。在“绿色发展”目标的指引下,福建联合石化启动火炬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量环保设备设施,打通了往凯美特厂区的尾气输送流程。
“这些尾气通过管道输送到我公司后,先在可容纳3万立方米的超大号圆柱形气柜里缓存,再通过脱硫压缩输送单元输送到不同的装置进行分离。”陈渊介绍,火炬气中,氢气和燃料气等有效组分含量约30%,经生产装置处理后,源源不断地输送回联合石化进行循环利用。尾气的其他组分,凯美特公司采取脱硫、脱一氧化碳等专业处理,使之符合环保要求后放空。
这几年来,福源凯美特与联合石化同频共振,一方面通过管理手段、技改技措大幅地减少火炬气,另一方面通过火炬气回收分离再利用,每年可产生经济价值数千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福建联合石化厂区的4根火炬“熄火”了,火炬塔上的四盏小火却长亮。原来,作为尾气排放的一道安全防护关口,长明灯能保证异常情况下(装置停产检修、泄压、置换等)排放的尾气能及时充分燃烧,避免直接排空。
多方面挖潜力
空气优良率高
据悉,石化产业具有资源消耗大、物流量大等生产特点,节能减排潜力大。
作为我省石化产业龙头企业,福建联合石化公司近年来累计投入10亿元,用于与环保升标、节能减排有关的技改建设上。除火炬气回收利用外,还在生产装置内广泛采用新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持续改进能耗水平;新建烷基化、硫磺回收装置满足产品、排放标准的升级要求;实施储罐VOCs回收项目,减少挥发性气体的环境影响;林德(泉州)二氧化碳气体有限公司利用福建联合石化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生产食品级二氧化碳,每年减排3000万立方米……
“公司始终致力于绿色发展。明年还将实施芳烃装置低温热回收等系列项目,进一步降低能耗。”福建联合石化相关人士介绍道。
记者了解到,作为第二批全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泉港石化工业园区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节能减排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等方面推进石化行业循环建设、节能工作,目前所涉及的6类30个指标任务均已完成,取得良好的经济环境效益。
来自泉港生态环境局的数据,印证了当地各方在绿色发展方面的努力成效:今年1至11月,泉港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8.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泉港区将以“循环经济理念”构筑现代化工园区发展模式,坚持安全环保生态优先,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建设安全环保稳定的石化工业园区。
(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庄国辉)
付了20万元坑位费 直播带货遭七成退单 两公司闹上法庭
法官促成调解,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
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通过北京某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广,获得下单数4300单左右,结果退货3100单。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水军”恶意刷单,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被告愿为原告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原告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的正常进行,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记者 吴水保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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