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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开麻豆传媒免费网站志愿者接力打造 晋江有所没有围墙的“未来大学”

同学们认真聆听导师的分享 (“教育改变晋江”志愿服务队供图)
阿里巴巴首席技术官王坚博士曾说过:“现在多数都是给成功人士办大会,很少给年轻人办一个大会,让年轻人说说话。”今年暑假,晋江青年志愿者协会“教育改变晋江”志愿服务队开创性地在晋江养正中学举办“未来大学”活动,邀请80位在职青年和在校大学生,以20个学院为载体进行独立分享,让参与的1600名学生自由选择聆听感兴趣的专业信息和工作分享,以便未来科学地进行职业选择和规划。
“90后”带头 举办大学“学前”公益培训
2012年6月,晋江青年蔡子进从福州大学毕业,回想大学四年的学习,他深感指路者的重要性。于是,他策划组建公益支教团队“教育改变晋江”,向晋江的准大学生们提供教育指导,让他们规划好大学求学之路。他把活动策划发到QQ空间后,近百名大学生主动加他的QQ,表示想加入支教团队。经过筛选,36名晋江籍在校大学生加入团队,大部分是“90后”。
开课前,支教团队对晋江的准大学生们做了一次调查,了解到他们感兴趣的话题集中在“所选专业就业率”“生活学习的自由程度”“如何权衡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蔡子进结合收集到的专题安排讲师。为确保讲课质量,讲师们还在内部进行了试讲。
从2012年到2019年,随着大学“学前”公益培训的持续开展,“教育改变晋江”成为晋江青年志愿者协会下的一支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从最初的36人发展到如今的1040人。
“95后”接棒 “未来大学”初具雏形
2018年,“95后”晋江大学生庄杰报名成为大学“学前”公益培训的一名讲师,并逐渐与蔡子进一起成为“教育改变晋江”志愿服务队的负责人。今年4月,蔡子进、庄杰等6名志愿服务队成员受晋江青商会会长李子兴的邀请,一同前往杭州参加由王坚博士发起的“2050”活动。当时,蔡子进和庄杰就在讨论如何在晋江也举办一场校园版“2050”。“我们在一家火锅店畅想以大学和专业为切入点,展示各专业和行业。目前我们服务队有大学生志愿者700多人,在职青年志愿者200多人,有实现这个想法的良好基础。”庄杰说。
经过几个月的策划,“未来大学”初具雏形。“‘未来大学’是一所没有墙的大学,是由具有大学精神的一群有志青年组成的探索世界、终身学习、乐于分享的专业化团体。”蔡子进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让有想法的年轻人以专业分享为交流的切入点,进行相互碰撞和对话,让不同背景、不同经历的年轻人聚集在“未来大学”,产生强烈共鸣和化学反应。
“00后”参与 新鲜血液添团队活力
今年8月10日,第一期“未来大学”在晋江养正中学拉开帷幕。“未来大学”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财经学院、商学院、艺术学院等20个学院,每个学院安排4名分享嘉宾,分别是2名在校大学生、2名在职青年。报名参加活动的1600名学生中,既有高中生,也有准大学生。
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茶学专业的晋江在职青年黄雅雯是“未来大学”商学院讲师,她分享了自己的创业之路,提醒在座学生要珍惜在校时光,先用知识装备自己再做创业抉择。刚从晋江养正中学毕业的准大学生黄湘仪说,通过“未来大学”这个活动,可以了解到大学专业和工作的具体内容,提前对未来进行规划,少走很多弯路。
在活动现场,记者看到了不少年轻的身影。湖南科技大学大一学生吴晨明和福建警察学院大一学生吴思蓉都是“00后”,此次报名成为“未来大学”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讲师和学生。“我之前参加过两次‘教育改变晋江’公益活动,觉得很有意义,所以报名成为一名志愿者。”吴晨明笑着说。
(记者 许雅玲)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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