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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秋出行攻略请看好 提前制订出行计划

泉州:中秋出行攻略请看好 提前制订出行计划

2019年晋江市(安海)中秋文化节交通管制示意图 交警部门供图

东南网9月9日讯(本网记者 潘贤利 通讯员 赵美缘)9月13日至9月15日为中秋假期。9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2019年中秋出行攻略,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提前制订出行计划,合理安排行程,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路段,注意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拒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载人、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中秋节期间交通安全形势

9月12日,受市民下班回家、返城过节、娱乐休闲等交通流叠加的影响,当天的16:30至21:30,进出城的泉州大桥、田安大桥、顺济新桥、笋江桥和新华路、义全街、临漳门、坪山路、少林路、东湖街等路段,泉州中心市区的客运中心站周边田安路、泉秀街、刺桐路、宝洲路万达广场等路段,国道324线霞美路口、安吉路大坪山隧道路段以及国道324线、省道干线将会出现车流高峰。

9月13日中秋节,受市民外出赏月的影响,当天的19:30至22:00,市区清源山、东湖公园、西湖公园、笋江公园、江滨公园、大坪山、闽台缘博物馆、宝洲万达广场等广场、公园周边的温陵路、东湖街、新华北路、西湖街、临漳门、笋江路、坪山路、宝洲街万达路段等地交通流量剧增,将会出现交通滞留的现象,请驾车途经上述路段的市民提前选择合适路线绕行。

泉州市区清源山、东湖公园、西湖公园、笋江公园、江滨公园、大坪山、闽台缘博物馆等广场、公园等地的停车位数量有限,前往上述公园、广场赏月的市民,请步行、骑共享单车或搭乘公交车出行以缓解交通压力。驾车出行的市民切勿在路面上随意停放车辆,以免堵塞交通。对违法停车妨碍交通的交警部门将采取监控抓拍、现场贴单、锁车拖车等措施进行查处。

泉州交警提醒:如遇交通滞留时,请驾驶人要按序排队通行,切勿争道抢行、随意加塞,避免加剧道路的拥堵。

动车站方面交通出行情况

丰泽交警大队动车站中队民警将加强动车站辖区路面巡查力度,确保中秋节期间道路交通秩序顺畅。

从东西大道进站车辆和天桥进站车辆违停在二楼平台网格线上,易造成后续进站车辆发生滞留。在动车站二楼平台出站口下坡处与客运班车、公交车出口处违停,造成拥堵。

在发生拥堵时,交警部门将采取分流管控,特别是对动车站进站天桥进行临时管制、分流。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引导。

重点提醒广大市民到动车站接送客人,请将接送车辆停往动车站(东侧)停车场,该停车场现可容纳1300部小车停放,望广大市民在前往动车站接送乘客自觉将车辆停往停车场,请勿违停在东西大道主干道上。

中秋节期间,泉州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全员上路,加强对通往赏月集中的景点、广场、公园等道路的巡逻管控,并在酒楼、餐馆、景区等周边路段,重点查处酒驾、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交通管制方面:

从9月13日17:00起至9月14日凌晨2:00止清源山景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齐云路实施全封闭交通管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管制期间带来的出行不便,敬请广大车辆驾驶人理解和支持,并自觉服从交警现场指挥,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为确保安海建镇晋江市(安海)第四届中秋文化节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晋江交警部门将根据活动项目、地点、时间等实际情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9月12日,晋江市(安海)第四届中秋文化节开幕式暨“礼赞新中国 奋进新时代”文艺演出,18:30—21:30期间,成功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货运车辆通行。允许车辆沿成功路道路两侧单排停放。

9月13日晚上,“红红火火”烧塔仔、“百里挑一”博状元饼活动期间,因人员密集,行人横穿公路多,18:00—22:40,兴安路安平桥景区大榕树路口至鸿江西路金三角路段实施全封闭临时交通管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公交车除外)通行,请途经管制路段的车辆提前做好绕道通行。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活动主办方在子江中学、安平酒店设置临时停车场,另在安平酒店停满后,车辆可在安平北道、南环路沿辅道两侧单排停放,请参加活动的群众就近选择停车场所。对违反停车规定(或占道双排并列停放)的车辆,交警部门将按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款150元,记3分”。届时,交警部门将启用清障车,对违停车辆进行清理。

临时交通管制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敬请谅解。交警部门请居住在金沙城安置房区或管制路段周边的居民,在9月13日17时前将车开回住处停放,避免因交通管制造成不便。同时,请镇区的广大群众尽量选择步行方式参与,减少路面车流量,避免“车多路堵”。

交警提醒:节日期间,驾车回家探亲请提前安排好行程,切勿为赶路而超速行驶。欲速则不达,平安才能回家!节日期间,走亲访友、朋友聚会增多,饮酒频繁,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您时刻牢记——酒后不开车,醉驾要判刑!中秋佳节,返家团聚人数增多,请广大市民切勿乘坐超员车辆,不要搭乘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行车请注意降低车速,切勿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强行会车,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保险称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拒赔 泉州法院:医院说了算

原标题:保险称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拒赔法院:医院说了算

泉州网5月10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亮)消费者买保险,是希望遇到重大变故时,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然而,市民肖女士为丈夫王先生买的一份保险,在丈夫去世后,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其并未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昨日,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历经两审,法院认为,如何治疗患者,医院说了算,保险公司所谓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得支付10万元保险金。

丈夫患病过世 保险公司却拒付保险金

肖女士是晋江人,2013年10月30日,她到某保险公司丰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并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次日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指定保险受益人为肖女士。

过后,肖女士每年按时定期交纳保险费。去年2月24日,王先生因腹痛昏迷紧急送往晋江市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等。10多天后,患者病情恶化去世。

丈夫身故后,肖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然而,肖女士接到的是一份“不予理赔”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称“不构成赔偿条件”。肖女士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王先生在保险生效三年多后突发保险合同约定的“弥漫性腹膜炎”并死亡,属保险保障范围。

协商无果,去年7月份,肖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 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自己拒赔是有理由的。该公司辩称,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王先生虽然是深度昏迷,但并未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构不成赔偿条件。

庭审中,肖女士和保险公司共同确认了王先生因罹患急性弥漫性腹膜炎陷入深度昏迷,并因病导致死亡的事实。

法院终审宣判 保险公司付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实际包含了对投保人不利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就条款内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合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包含免责内容的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并在肖女士投保时已就合同内容及条款的内容和后果通过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外的其他方式向肖女士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条款中包含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不发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该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免除责任的内容产生了效力,亦属于格式条款,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患者的诊疗来看,应当认定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虽然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深度昏迷进行的释义中列明了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时间等标准,但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系两个不同的概念,肖女士所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保险,是否对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进行评定,是否使用呼吸机,如何使用呼吸机包括呼吸机的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长,则是治疗疾病的一种医学方式,患者罹患疾病,采取何种医学方式治疗,是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所决定,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治疗重大疾病的方法可能发生改变,因此不宜以重大疾病治疗方式否定其重大疾病的性质,亦不宜以条款中规定的严苛条件作为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的认定标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悉,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10万元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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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评论 (3条)

  • 张张科技迷2小时前
    非常全面的分析!具身智能这块确实今年进步很大,我家已经用上了扫地机器人升级版,体验完全不一样了。
  • 王王思远5小时前
    AI监管这块说得很好,安全确实应该放在首位。希望国内也能尽快出台更细化的标准,让行业发展更规范。
  • 陈陈小雨8小时前
    期待下半年的发展!绿色AI这个概念很值得关注,毕竟算力消耗确实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