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长沙泰和医院血管介入外科团队通过个体化微创介入治疗,泰和为一位75岁的医院高龄混合型肝癌复发患者成功解除胆道急症并控制肿瘤进展。这位与肝癌抗争十年的介入王嗲嗲(化名),在近期两次肿瘤复发时,微创均通过介入手术获得有效救治。术助7成人免费网站
据院方介绍,旬老患者王先生于2014年体检发现肝内弥漫性病变,人年疑似肝硬化,抗癌当时未予特殊处理。连闯2015年,难关检查明确肝脏占位,长沙确诊为肝癌。泰和此后十年间,医院老人先后在省内多家三甲医院接受系列抗肿瘤治疗。介入

2025年10月,患者因低烧、黄色软件下载安装2025右侧腹部隐痛伴频繁恶心干呕,收入长沙泰和医院。检查提示合并胆管结石与胆道梗阻。因患者高龄且基础病较多,无法耐受开腹手术,血管介入外科团队为其施行了经皮肝穿刺胆管造影、胆管球囊扩张、胆道引流及胆管取石联合微创手术。哪里可以找到黄色视频术后患者腹痛、呕吐症状消失,康复出院。
出院后患者未进行规律抗肿瘤巩固治疗。2025年12月复查发现肝内多发新增结节,高度怀疑肿瘤复发。医院介入血管外科团队为患者实施肝穿刺活检联合氩氦刀冷冻消融术。术后病理确诊为肝细胞性肝癌复发。七度空间下载入口网站18禁同步给予护肝、护胃、营养支持及抗病毒等对症治疗。半年后复查显示原有肝内病灶明显缩小。

2026年6月,患者因持续上腹胀痛再次复查,CT提示肝脏出现新的转移小结节。经多学科会诊,gogogo在线高清免费 观看完整版结合患者完整病史及肝功能状况,团队为其行全麻下经皮肝病损冷冻消融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未出现并发症,住院4天后出院,腹胀腹痛症状消除。
【相关科普】
据院方介绍,氩-氦刀冷冻消融术是一种成熟的肿瘤微创治疗技术。其原理是利用氩气将肿瘤组织快速降温至零下160℃,使靶组织冻结;随后使用氦气使组织复温至20℃至40℃。这种极寒与回温的交替过程可导致肿瘤细胞蛋白质变性、细胞裂解及组织缺血坏死。
该技术的临床优势包括:
创伤小:操作微创,局部麻醉下可进行,患者疼痛感较轻。
精准可控:手术在影像实时监测下进行,消融边界清晰,有助于保护周围正常组织。
可重复性:对于复发或多发性肿瘤,可多次实施,且不产生放射线的累积性组织损伤,也不易产生化疗耐药性。
联合应用:可与放化疗、免疫治疗及中医药治疗等手段联合使用。
免疫效应:冷冻消融后释放的肿瘤抗原可能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
该院介入血管外科李海平教授提示,氩氦刀冷冻消融适用于多数实体肿瘤,尤其适合无法耐受手术的高龄或体弱患者、位于特殊部位的肿瘤、术后复发或放化疗失败者,以及部分早期肿瘤患者。但具体治疗方案需由影像科、介入科、肿瘤科等多学科团队综合评估后确定。
安溪一女子替人考了7本驾照 非法获利1.4万元
原标题: 安溪一女子替人考了7本驾照 非法获利1.4万元
安溪一女子到汕头替人考了7本驾照
非法获利1.4万元,前日投案自首
海峡网讯 (东南早报记者陈祥木 通讯员永公宣)安溪女子胡某为非法牟取暴利,竟到广东汕头替人驾考作弊,最终在永春下洋派出所民警的耐心规劝下投案。目前,胡某已被移交给汕头警方依法处理。
前日,下洋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名在逃人员的踪迹。民警进一步侦查掌握了这名胡姓在逃人员家属的相关信息,并想办法与胡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并宣讲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中利害关系,督促胡某的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规劝胡某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经过不懈努力,胡某的家属随后积极配合规劝胡某投案。胡某来到下洋派出所,对自己非法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初步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胡某(安溪蓬莱人)伙同其教练廖某,先后多次组织到广东省汕头市替人考驾驶证。其间,胡某每替人考出一本驾驶证,便非法获利2000元。截至案发时,胡某共替人考出7本驾驶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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