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言人毛宁3日就世界数据组织近日在北京成立答问时表示,外交为完世界数据组织为深化国际合作、部谈北京完善数据治理提供了有益平台。世界数据善数

毛宁说,组织世界正加速迈入智能时代,落户理提cctu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和创新引擎的据治男人的 伸到 里战略价值日益显现。同时,益平全球数据发展失衡、外交为完规则碎片化,部谈北京数字红利分配不均。世界数据善数世界数据组织以“弥合数据鸿沟、组织释放数据价值、落户理提繁荣数字经济”为宗旨,据治高清乱码 看片菠萝视频。为深化国际合作、益平完善数据治理提供了有益平台。外交为完习近平主席专门向世界数据组织成立致贺信,体现了对这一组织的害羞草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

“世界数据组织落户中国北京,充分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中国数据发展水平的认可。”毛宁介绍,截至2025年,小 伸进 表情包动态中国数据总量居世界首位,数字经济规模稳居第二,数字基础设施与应用场景全球领先。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数据治理,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

毛宁说,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的,中国将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支持世界数据组织发挥作用,同各方一道凝聚数据治理规则共识,推动数智技术创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高效开发利用,服务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让数据红利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用音乐重建回忆中的家乡,阿细在酷狗《城歌纪》唱述广州变化

  时间让熟悉变成回忆,也为彼此带来告别,如果变化不可避免,你会选择如何面对?酷狗微视频节目《城歌纪》第五期中,新生代唱作人阿细就用一首《回忆广州》和歌迷分享了家乡的变与不变。

  广州,这座站在时代发展前沿的城市,近些年来一直用极快的速度改变着自己的妆容,原来的村落建筑逐渐减少,街头小吃和店铺似乎也失去了记忆中的味道,只留下风一样的背影让本地居民心生感叹。
  从小在广州长大的阿细,选择用音乐记录这些变化,用歌声重建回忆中的家乡。《回忆广州》这首歌里,她从西关唱到骑楼,从珠江景唱到北京路,带着对过去的怀念,也带着些许“消失”的伤感。

  身为广州的年轻一代,阿细对家乡变化有着相当深刻的感受,无论是以前和小伙伴玩耍的巷子,还是城里最有名的步行街,现在看来都“跟小时候的感觉很不一样”。介绍完西关大屋东山别墅这些城市特色,节目里她特别去了自己读书时最爱逛的状元坊,和在这里开店15年的阿姨聊天,无论如今的购物场景换了多少次,那里都保留着她不可替代的青春回忆。

  “有人会说,广州已经开始变得陌生,我们这一代在渐渐失去自己的故乡,就好像城市的变迁是我们改变不了的。”改变伴随着阵痛,阿细对这座城过去美好的怀念与不舍是很多广州人共同的心情,但她同时提到:“我们也更乐于去接受广州多元化的文化发展。”
  日新月异的广州其实并非改变了一切,比如这里辛苦打拼之后好好放松的生活态度,仍然在人们的心里得以延续。城市的面貌也许不再如旧,城市的味道却可以传承,在变化这件事上,阿细相信,“所有失去的,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用音乐记录城市与生活,《城歌纪》系列节目正在热播。前往酷狗音乐APP搜索“城歌纪”即可查看已播出的完整版及新节目上线时间,参与官方每日点赞互动更有机会赢得限定周边、耳机音响大礼,保持关注,发现更多精彩!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