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幼儿园复学收费标准确定 复学后保教费按月收取
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
本报讯 (记者曾聪虹 通讯员林远聪)根据省教育厅公告,我省将于6月2日起分批错时安排小学一年级、二年级和幼儿园复学。其中,幼儿园收费问题备受关注。25日,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复学后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关于返校复学后幼儿园收费方面,幼儿园返校复学后保教费按月收取,开园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除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缴费入学后一律不退还保教费。代办费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关于幼儿园预收保教费和代办费退费方面,2020年春季开学前幼儿园已预收保教费和代办费的,原则上要按规定办理退费;复学后家长根据自愿原则,自行确定是否送幼儿入园,幼儿园也可加强与幼儿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和选择,经双方书面协议确认,预收费用扣除春季实际应收费用后,剩余部分冲抵以后学期的保教费和代办费。
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收费事项方面,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
泉州鲤城区出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定:12种情形给予解聘
原标题:鲤城区出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定:12种情形给予解聘
海峡网4月17日讯 (泉州网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林滢)日前,鲤城区行政执法局出台《鲤城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规定》,协管人员出现12种情形可视情节作为解聘依据。
协管人员队伍作为执法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存在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直接影响到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鲤城区行政执法局出台规定,对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招录聘用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岗位职能、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明确要求协管人员只能协助开展执法工作,不得行使执法权,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中的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12种情形可视情节作为解聘依据,初步建立起区协管人员的退出机制。
这12种情形为: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连续三次季度考评或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向工作对象吃、拿、卡、要被查实的;打骂工作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并影响工作的;违反着装管理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因行为失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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