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赋能本地文旅、政务、农业、工业等领域;对外,承接全国AI算力需求。未来,该市将进一步夯实算力底座,从150P扩容到700P,结合清洁能源,打造绿色、高效、经济的算力基础设施,让算力高效转化成县域新质生产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企业名单 两泉企上榜
原标题: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企业名单 两泉企上榜
海峡网9月19日讯 (泉州网记者黄文珍 通讯员蔡晓君)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日前,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企业名单出炉,其中福建共有6家企业进入名单,泉州占据两家。
此次进入拟认定名单的泉州企业分别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据了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本条件包括,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等。
认定的基本标准为,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等。
晋江安海: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原标题: 晋江安海: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这种钱省不得 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晋江法院判决,养子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87岁母亲颜某一纸诉状,将64岁养子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赡养费。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一审审结这起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黄某每月向颜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颜某医疗费6235.61元。
母亲:养子月领退休金7000多元
原告颜某,87岁,晋江安海人;被告黄某,64岁,系颜某的养子。因黄某不履行赡养义务,颜某一纸诉状状告黄某请求支付赡养费。
颜某诉称:其与丈夫于1955年收养黄某,后其又与丈夫生育长女黄某真、次女黄某红,三子女均已成家立户;现其年龄大了、体弱多病,也丧失劳动能力,需不定时住院治疗及常年服药,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他人护理照顾;但黄某成家后拒不赡养她,且不支付赡养费,自己一直由两女儿赡养。
颜某认为,长女黄某真无经济来源,次女黄某红每月领取退休金1300元。而黄某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7000多元,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应履行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其三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生活费8335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护理费,即每年支付护理费16261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医疗费,即8805元。
养子:婚后有支付赡养费
黄某辩称:因儿媳患胃癌晚期,现家庭经济困难;去年9月27日至10月1日,颜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25721.26元已报销7739元;其未成年时期系由生父母和养父母共同抚养;其于1985年结婚,婚后颜某长期居住在两个亲生女儿家里,未帮助其操持家务,但他均有支付赡养费;颜某每月领取750元遗属补助费及200元的街道补助费,总计950元。
同时,黄某称:颜某在安海医院住院期间,费用几乎由他负担,并由其看护;颜某在晋江市医院住院5天,其亦支付医疗费3000元;颜某两女儿收入丰厚,生活优越;颜某身体健康,无需护理。
判决:养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颜某现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黄某作为其儿子,系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颜某主张每年支付三分之一生活费即8335元偏高,法院酌定黄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颜某主张黄某每年支付三分之一护理费,但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依法不予支持。颜某因病治疗自行负担医疗费18706.84元,黄某应承担三分之一,即6235.61元,黄某主张已支付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黄某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丁盛立 陈晓颖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