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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达人云派对“热”,周周出品全景旅游攻略
8月16日,“GO思明·FUN心玩”达人云派对直播活动于厦门思明在东方艺术馆落下帷幕,这场围绕“幸福思明”夏日缤纷旅购季展开的巡回直播活动,截至8月18日共吸引2353.1万人次观看,登上直播间人气榜第2名。与此同时,大家可以通过看明星导游、人气旅游达人“全景直播旅游攻略”,在“思明文旅”官方微信功能栏“云端卖场”下单心仪的旅游产品,目前平台累计销售6597.31万元。

明星导游黄城和旅游达人@君君的下午茶直播进行中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思明区“红色激情夏夜、橙色温馨亲子、蓝色浪漫滨海、绿色休闲康养”四大文旅主题产品为核心,邀请百万级粉丝达人@君君的下午茶、@Crystal-塔晓佳,厦门明星导游黄城坐镇一直播直播间,一周一主题,带领厦漳泉潮汕乃至全国游客发现思明美、打卡幸福城。不少网友直呼:“跟着直播间达人推荐游厦门,比自己做攻略方便,还能玩到精髓”。
自7月24日起,“GO思明·FUN心玩”达人云派对直播活动便深入思明经典景区、新晋网红点、餐饮酒店等打卡地标,于每周末和广大网友准时见面,献上“幸福思明”好货。直播间里,达人结合每期主打爆款产品,通过产品深度体验、全程精彩讲解、直播优惠互动的直播形式,带领网友解锁鹭江宾馆、鹭江夜游、椰风寨海洋科普乐园、厦门之星观光氦气球、香格里拉大酒店、原石滩酒店等思明夏日缤纷新体验。

在东方艺术馆的氛围环境深受许多美食爱好者喜爱
此外,本次活动精心策划话题营销事件,通过新浪微博扩大活动曝光度,力推思明文旅产品。厦门美食大号@随手拍分享厦门美食、@君君的下午茶等微博大V助阵推广,结合活动话题#GO思明FUN心玩##幸福思明夏日缤纷旅购季#开展分享交流、互动抽奖活动,截至8月18日,微博话题阅读量高达4341万次。目前广大网友可搜索微博大号@随手拍分享厦门美食,参与微博云互动,抽取“幸福思明”文旅大礼包,快乐游思明!
接下来,“幸福思明”夏日缤纷旅购季还将于8月20日晚上8点,在主流OTA平台——侠侣亲子游开展“相约思明”吃货直播节,劲爆推出118元厦门威斯汀酒店一大一小自助餐、138元海景千禧大酒店自助午晚餐、89元两个番茄2-3人尊享餐等厦门思明美食好货、康养餐厅等优享折扣价!即刻起,微信搜索“侠侣亲子游”,点击“爆款直播”,进入直播界面预定关注,8月20日晚上八点,“相约思明”吃货直播节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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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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