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B货有关电商“AB货”的同店同话题再次登上热搜。所谓“AB货”现象,不同是质电指商家针对同一售价、同一链接的商该商品,混发质量、何破91看片下载安装做工或材质存在明显差异的AB货版本。其中,同店同A货为优质正品,不同B货则是质电成本更低、质量有瑕疵,商该甚至为残次品或滞销品的何破商品。

  有消费者质疑,AB货有的同店同商家会根据收货地址“差别对待”,向一线城市发A货,不同而向县城和农村等地区发B货。这样的发货方式真的存在吗?它更容易出现在哪些消费品类里?

“地域AB货”是真是假?

  测评博主实测发现玄机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在电商平台上,同一链接、同一个用户下单,仅仅因为收货地址不同,商家发出的麻豆视频免费观看货品质量截然不同。一位消费者展示,在同一网店下单两单凤梨,发往北京城区的果实成熟饱满,而寄往河北农村的却青黑干瘪;另一名网友分享,购买的同款羽绒服,寄往上海的那件颜色鲜亮,另一件寄往贵州的则颜色暗淡。

  图片来源:济南日报

  针对消费者的反映,测评博主小白叔网购了十几种不同品类的商品,收货地址分别为广东深圳、山东德州和湖北黄梅县,请当地的朋友收货后再邮寄给他,由他现场视频“开箱”。

  小白叔:我是搜关键词,在网友的发帖或者评论下去看有过亲身经历的人发的信息,然后我去问他们,找到原产品的链接,再买过来,这样更有针对性一点。其中有一些商品,实测下来的感受是有区别的,但有一些可能区别没这么大,日逼视频软件或者只是质量的问题。要知道网购东西都是会有质量上的差距的,可能消费者只是收到了一个质量没这么好的。

  小白叔测评的品类包括儿童羽绒服、钥匙扣、拖鞋、发夹、棉裤等等。其中,拖鞋、棉裤的质量和收货地址出现了意外“巧合”——发往深圳的商品品相更好,而发往德州和黄梅县的商品出现了相似的质量问题,比如拖鞋颜色浅、外观上有明显坑洼,棉裤裤脚的松紧带近乎“失效”。

  小白叔:基本都是一些小的商家才存在这种问题。当我发现同一个产品,山东跟黄梅县收到的货都出现了同样质量问题的时候,它可能就不是随机的问题了。

  不过,小白叔说,商品品控不稳定依然是最新片引发消费者产生“地域AB货”理解的主要诱因,若想证实电商“地域歧视性发货”是否系统性存在,还需要针对更多元的品类和更广泛的地区,在精准控制变量的前提下,展开有统计学意义的严谨实测。

  “AB货”降本未必牟利

  消费者更需提防“只供B货”商家

  资深电商行业从业者汪俊(化名)则透露,当前消费者最诟病的服装品类“地域AB货”实际上在行业内并不多见,但果蔬类商品却有一定的“看人下菜”式发货的空间。

  汪俊(化名):我们现在要去做一个电商品类,实际上流量各方面越来越细分,而本身客户消费就分成很多层级。如果我卖水果,农产品本来就有很多种规格,用户群体又基本上是一样的,那么北上广深发A果、四五六线城市发次果,这种情况大概率会存在。

  多位主流电商平台从业人员向记者证实,平台的后台订单管理系统并不具备“针对用户或地区进行标记并差异化发货”的内置功能,如果商家想分地域发货,需要寻求第三方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或人工分拣来辅助实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分析认为,人们通常会将“地域AB货”的御梦子甜心观看百度出发点解读为“商家精准拿捏不同地区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差异,发往县城和农村的订单退换货更麻烦、买家更容易将就”,这是以“发劣质货品能降低成本”为前提,但是如此“降本”能否带来“牟利”,还要商家算“总账”。

  唐健盛:他要做这个事情,必须对市场的需求度拿捏非常准,知道“高线”有多少人需要、再去下多少订单,也知道“低线”有多少人需要,随后还要把这两个货进行分别的仓储,在发货的时候还不能发错了。所有这些都要经过精密的计算、预判,所谓“做坏事赚黑钱”,但是做了“坏事”,不一定能赚到“黑钱”。

  在电商领域深耕十余年的陶胜(化名)对此表示,只有个别品类的“小作坊”相对容易通过差异化发货策略实现“降本”和“牟利”的微妙平衡,但现实中消费者更需要提防的是那些“只供B货”的商家。

  陶胜:商家是逐利的,如果他不是为了做品牌,而是“我就要赚钱”,那么他不可能去卖好的,这样还要花人、花包装成本,找不同的供应商,他就会一股脑地“我卖到哪里就是哪里”,反正都是卖低价货,反正都是赚快钱。

  “AB货”如何破解?

  专家来支招

  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AB货”的概念也在演变。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AB货”在行业内更常见的形态是“渠道专供”,也就是说,同一品牌在线下实体店售卖的货品,与线上电商平台,特别是低价促销渠道售卖的货品,虽然看似同款,但从设计、用料乃至生产线都可能不一样。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带货受到消费者青睐,“直播间特供”成为“AB货”新形态——主播在镜头前展示的产品,与最终邮寄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在面料、做工、细节上可能存在差距。而不管是“直播间特供”,还是“地域AB货”,对消费者来说,最终结果都是“货不对板”。电商“AB货”该如何破解?

  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看来,电商“AB货”的本质,依然是商家以优质样品引流获客,却用劣质货品赚取差价,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唐健盛:如果产品跟描述的不一致,不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商家承诺的产品标准,就一定有问题。所以发往北上广还是发往其他地区的货品有差异,这可能是一种推测或者分析,实际上最关键的还是货对不板,这才是这个问题的最根本点。

  电商行业从业者汪俊(化名)表示,没有品牌又难以溯源的商品,比如在直播间深受消费者追捧的“走地鸡”等特色农产品,出现货不对板的概率相当高;还有一些能溯源的品类,如功效型乳霜、洗护用品等,也有被商家“偷梁换柱”的可能。

  汪俊(化名):A货是为了满足平台的准入门槛,我得有资质,比如国妆特字号;但是实际上发货的时候,发的就是小作坊做出来的B货。有用户去举报这个是假货,这个时候回到市场监管部门,我又拿我正规出厂的产品去排查,它又是正规的,完全是带有作假的性质,这才是真正的“AB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维权门槛高、处罚力度轻,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商“AB货”乱象;而近期出现的“地域AB货”新形态,是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构成消费歧视,涉嫌消费欺诈。对此,平台不能仅以“退款”了事,要明确细则,严厉惩戒违规商家。

  陈音江:从电商平台的角度来说,要通过信息监测的手段,比如看商家的发货、消费者的集中投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还要建立商品一致性对比机制,比如进行一些定期抽查,对一些货品不一致的商家,要采取下架整改或者清退的措施。平台内部的商家信用机制,也可以做一些分类和引导。

  陈音江表示,对消费者来说,提高辨别能力,遇到区别发货时要留存证据、积极维权。监管部门更应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AB货”界定标准与处罚细则,彻底撕下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遮羞布”。

  陈音江:监管部门对线下商家是要进行产品抽检的,那么对线上商家也要加大检测力度,尤其是从消费者的投诉舆情中去发现一些线索,另外也要督促商家全面公示商品的材质、配置、工艺、生产批次等关键信息,避免商家描述含糊、发货时又不好分辨,或者销售同一版本减配“AB货”的现象。

  

割水管电割机锯片崩飞扎胸 惠安一男子不幸身亡

原标题:割水管电割机锯片崩飞扎胸 男子不幸身亡

泉州网6月15日讯 (记者林志安)13日中午,位于惠安东桥镇的一家养殖场内,一名男子用电割机切割塑料水管时,锯片突然折断飞出击中胸部,其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52岁的林某聪是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人,是事发养殖场的合伙人之一。当日中午1点左右,他准备给养虾池引水,正使用电割机切割一条塑料水管。平时养殖场的工人们也都是用这种工具切割水管,谁知在林某聪操作的过程中,电割机锯片突然折断飞出,击中他的胸部。

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林某聪因伤势过重,已不幸身亡。目前,相关善后事宜正在进行中。

保险称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拒赔 泉州法院:医院说了算

原标题:保险称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拒赔法院:医院说了算

泉州网5月10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亮)消费者买保险,是希望遇到重大变故时,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然而,市民肖女士为丈夫王先生买的一份保险,在丈夫去世后,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其并未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昨日,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历经两审,法院认为,如何治疗患者,医院说了算,保险公司所谓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得支付10万元保险金。

丈夫患病过世 保险公司却拒付保险金

肖女士是晋江人,2013年10月30日,她到某保险公司丰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并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次日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指定保险受益人为肖女士。

过后,肖女士每年按时定期交纳保险费。去年2月24日,王先生因腹痛昏迷紧急送往晋江市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等。10多天后,患者病情恶化去世。

丈夫身故后,肖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然而,肖女士接到的是一份“不予理赔”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称“不构成赔偿条件”。肖女士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王先生在保险生效三年多后突发保险合同约定的“弥漫性腹膜炎”并死亡,属保险保障范围。

协商无果,去年7月份,肖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 患者未连用呼吸机96小时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自己拒赔是有理由的。该公司辩称,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王先生虽然是深度昏迷,但并未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构不成赔偿条件。

庭审中,肖女士和保险公司共同确认了王先生因罹患急性弥漫性腹膜炎陷入深度昏迷,并因病导致死亡的事实。

法院终审宣判 保险公司付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实际包含了对投保人不利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就条款内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合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包含免责内容的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并在肖女士投保时已就合同内容及条款的内容和后果通过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外的其他方式向肖女士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条款中包含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不发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该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免除责任的内容产生了效力,亦属于格式条款,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从患者的诊疗来看,应当认定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虽然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深度昏迷进行的释义中列明了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时间等标准,但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系两个不同的概念,肖女士所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保险,是否对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进行评定,是否使用呼吸机,如何使用呼吸机包括呼吸机的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长,则是治疗疾病的一种医学方式,患者罹患疾病,采取何种医学方式治疗,是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所决定,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治疗重大疾病的方法可能发生改变,因此不宜以重大疾病治疗方式否定其重大疾病的性质,亦不宜以条款中规定的严苛条件作为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的认定标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悉,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10万元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