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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延被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抢救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被延被大玩家下载 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抢救讨论和质疑。
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时间其实,工伤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认定覆盖范围,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被延被但如今,抢救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时间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工伤拉长抢救时间,认定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这一决定背后,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元赔偿的区别。
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直接废除,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
一个总体原则是,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扩张条文文义),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
蒋本武的病历提及“予告病危”。 受访者供图
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受访者供图
蒋本武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放弃继续治疗,家属难下决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学校厕所。当天13时45分,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
医生在之后3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韦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强烈要求继续治疗。
抢救几天后,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脑干出血。之后,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7月16日,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但家属认为,韦亮在发病抢救后不到24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后续的抢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是为了维持生命体征的无效治疗。在家属看来,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
双方一直未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诉讼持续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审。两次审理中,法院意见一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专业性,法院应当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不止韦亮的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
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的一名巡逻员。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左右,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同事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治。
医院当天9时出具的病历显示,蒋本武当时已经深昏迷,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半小时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黄色平台软件 当天,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
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17时24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治疗上予以告病危、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医生曾明确表示,“已经没有太大的治疗意义。”
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期间,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而且一直未见好转。
面对ICU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医院救治13天后,蒋顺决定带父亲回家。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家后,父亲在家中离世。同日,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原因为,蒋本武突发疾病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蒋顺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料。父亲住院时,蒋顺就咨询过律师。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一边是律师测算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另一边是养育自己20多年的亲生父亲。尽管已经知道抢救意义不大,一番挣扎后,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治父亲。
“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我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忍心?”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
2025年5月,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死亡证明,蒋本武的抢救时间已超48小时。但原告一方认为,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死亡已不可逆,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
今年4月初,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所以延期了。”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
近些年,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的发展,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48小时条款”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古玉箫表示,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
新京报记者以“工伤保险条例”“超过48小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在古玉箫的经验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依据。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菠萝视频免费 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
入选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病历记录,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此后,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不过,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我国,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但因无法律地位、技术门槛高、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家属与伦理顾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邓勇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条轨是混合标准,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例如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唤反射检查等,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针对捐献者时使用。
王岳介绍,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但是这一判定必须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科医生操作,为病人做多次检查,程序复杂,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很难在中国基层医院推广。此外,这一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传统观念、骗保风险等方面的阻力。
在蒋本武一案中,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
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在少数判例中,一份“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日22时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离异,他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坚持要求医院抢救,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但医生评估后认为,林生脑电波已消失,继续治疗无意义。
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离世。
同样地,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随后,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丽霞认为,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无风险9,1免
据徐丽霞透露,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告知对方可能败诉。经过一番协调,原告方撤诉,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作出认定决定。
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高检主张“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2016年9月,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无好转可能,家属在抢救9天后同意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二审再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抢救几日后,李某某死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不应是“抢救时间”
尽管这一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一种“身份社会”——当年,一位劳动者可以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即便单位没有责任,单位也会出一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
1996年,我国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试行办法》列出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伤即“因工而造成的伤亡”,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视同工伤”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黄色软件91下载入口 相关性。
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视同工伤”条款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48小时条款”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避免因果举证困难,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也能防止工伤基金被滥用。
至于为何是“48小时”,李海明曾发文表示,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
“这并非医学黄金抢救时间,与现代重症医学救治规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
不过,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抢救时间,反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条件——突发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试行办法》将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为‘由于工作紧张’所致,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过劳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其废除,把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使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董保华表示。
董保华认为,死亡标准、抢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重点,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个前提:职工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
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或者疾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应该做扩张解释,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则应做限缩解释,即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这种情况下,即便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李海明说。
此外,李海明还建议,应建构一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过劳病亡、过劳自杀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董保华也认为,更理想的方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但他也坦言,“过劳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其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
目前,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关于“48小时条款”,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韦亮、蒋顺、周璐、林生均为化名)
日前,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
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其实,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如今,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拉长抢救时间,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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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总体原则是,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扩张条文文义),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
蒋本武的病历提及“予告病危”。 受访者供图
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受访者供图
蒋本武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放弃继续治疗,家属难下决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学校厕所。当天13时45分,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
医生在之后3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韦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强烈要求继续治疗。
抢救几天后,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脑干出血。之后,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7月16日,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但家属认为,韦亮在发病抢救后不到24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后续的抢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是为了维持生命体征的无效治疗。在家属看来,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
双方一直未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诉讼持续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审。两次审理中,法院意见一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专业性,法院应当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不止韦亮的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
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的一名巡逻员。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左右,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同事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治。
医院当天9时出具的病历显示,蒋本武当时已经深昏迷,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半小时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天,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
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17时24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治疗上予以告病危、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医生曾明确表示,“已经没有太大的治疗意义。”
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期间,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而且一直未见好转。
面对ICU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医院救治13天后,蒋顺决定带父亲回家。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家后,父亲在家中离世。同日,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原因为,蒋本武突发疾病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蒋顺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料。父亲住院时,蒋顺就咨询过律师。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一边是律师测算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另一边是养育自己20多年的亲生父亲。尽管已经知道抢救意义不大,一番挣扎后,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治父亲。
“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我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忍心?”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
2025年5月,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死亡证明,蒋本武的抢救时间已超48小时。但原告一方认为,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死亡已不可逆,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
今年4月初,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所以延期了。”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
近些年,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的发展,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48小时条款”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古玉箫表示,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
新京报记者以“工伤保险条例”“超过48小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在古玉箫的经验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依据。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
入选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病历记录,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此后,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不过,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我国,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但因无法律地位、技术门槛高、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家属与伦理顾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邓勇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条轨是混合标准,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例如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唤反射检查等,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针对捐献者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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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蒋本武一案中,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
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在少数判例中,一份“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日22时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离异,他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坚持要求医院抢救,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但医生评估后认为,林生脑电波已消失,继续治疗无意义。
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离世。
同样地,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随后,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丽霞认为,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据徐丽霞透露,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告知对方可能败诉。经过一番协调,原告方撤诉,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作出认定决定。
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高检主张“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2016年9月,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无好转可能,家属在抢救9天后同意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二审再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抢救几日后,李某某死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不应是“抢救时间”
尽管这一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一种“身份社会”——当年,一位劳动者可以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即便单位没有责任,单位也会出一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
1996年,我国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试行办法》列出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伤即“因工而造成的伤亡”,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视同工伤”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性。
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视同工伤”条款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48小时条款”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避免因果举证困难,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也能防止工伤基金被滥用。
至于为何是“48小时”,李海明曾发文表示,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
“这并非医学黄金抢救时间,与现代重症医学救治规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
不过,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抢救时间,反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条件——突发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试行办法》将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为‘由于工作紧张’所致,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过劳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其废除,把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使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董保华表示。
董保华认为,死亡标准、抢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重点,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个前提:职工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
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或者疾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应该做扩张解释,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则应做限缩解释,即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这种情况下,即便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李海明说。
此外,李海明还建议,应建构一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过劳病亡、过劳自杀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董保华也认为,更理想的方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但他也坦言,“过劳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其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
目前,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关于“48小时条款”,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韦亮、蒋顺、周璐、林生均为化名)
沙特阿拉伯旅游局重磅推出“阿拉伯之旅”中国云推介 北京时间2021年3月22日,2021沙特阿拉伯旅游局 “阿拉伯之旅”中国云推介正式拉开帷幕,首次邀请旅游合作伙伴“云端”相聚,展现沙特阿拉伯的奇妙魅力。
为恢复中沙两国旅游业之间的交流,2021年“中国云推介”活动以小程序和网站的形式,为两国旅业提供线上交流平台。为期3天的线上路演活动由沙特阿拉伯旅游局携手27家来自沙特阿拉伯的展商一同出展,通过线上展示、直播、一对一洽谈等环节,向中国的旅业同仁带来沙特阿拉伯的最新行业动向。所有观众可轻松通过“2021沙特阿拉伯在线路演”微信小程序或网站注册登入在线路演系统。
备受期待的“阿拉伯之旅”网络研讨会于北京时间3月22日14:00-16:00举行,沙特阿拉伯旅游局首席执行官法赫德·哈米达阁下、途牛副总裁王树柏先生、万众旅游总裁肖微女士、沙特阿拉伯旅游局全球市场副总裁Mr. Bruno Wiley、沙特阿拉伯旅游局国内旅游副总裁 Mr. Muhammad Bassrawi等嘉宾坐镇直播,深入分析后疫情时代旅游业现状,以及沙特作为新兴旅游目的地的机遇和挑战。
全球旅游业正在经历最深刻的变革,在世界重新安全开放、旅游重启的前夕,继续激励、凝聚和启迪旅业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作为阿拉伯文化的故乡,沙特拥有富饶的自然资产、丰富的文化遗产,为游客提供无与伦比的奇妙体验。
为了揭开沙特的神秘面纱,沙特阿拉伯旅游局(STA)特别推出了“阿拉伯之旅”在线路演活动,这是专为全球旅游合作伙伴策划的独家在线活动。作为全球舞台上的新兴目的地,沙特决定首次采用线上的方式与业内同仁见面。在全球六个市场进行的路演活动,旨在为旅业伙伴带来有关阿拉伯的多种旅游产品和体验。
关于沙特阿拉伯旅游局
沙特阿拉伯旅游局(STA)成立于2020年6月,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沙特阿拉伯旅游目的地形象,并通过项目、包装和商业支持开发沙特王国的产品。旅游局任务范围包括开发沙特独特的资产和目的地,主办和参与行业活动,以及在当地和海外推广沙特阿拉伯的旅游品牌。
泉州后渚大桥东桥头互通16日通车 三层互通立交“能上能下”
示意图(翻拍)
工程收尾,即将通车。
桥梁降噪减震橡胶伸缩装置
历时两年多的施工,泉州后渚大桥东桥头互通工程将于下周一(9月16日)通车。
昨日上午,记者参加互通工程现场观摩会看到,这座呈苜蓿叶型互通立交主线和匝道崭新沥青路面已画上交通标志线、景观三角梅花盆也已摆上、部分路灯已装好。施工单位相关人士陈先生介绍,目前工程基本完成,具备通车条件,仅剩个别辅道的沥青预计本月底铺设完,此外收尾工程涉及的边沟、泵房等也将于月底完成。
记者看到路面伸缩缝处采用的是黑色橡胶。陈先生说,伸缩缝采用的这种材质叫“桥梁降噪减震橡胶伸缩装置”,是新型材料,在泉州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工程中首次使用,具有降噪、减震功能,且自带防水设计,正常养护下使用寿命15年。
据介绍,后渚大桥东桥头互通工程是省、市重点项目,北起沙纬三路(康怡街)北侧沿洛阳江东侧的白沙村布线,下穿后渚大桥,终点位于后渚大桥南侧约1公里处,顺接沿海大通道,全长2.45公里,双向8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实现三层立交。目前,从泉州市区到台商投资区,过了后渚大桥只能沿东西大道直行。该项目建成通车后,将与后渚大桥丰泽侧立交形成“双立交”,极大提升和释放后渚大桥的交通压力,特别是往返台商区海湾大道的通行能力。
(记者陈小芬 王柏峰 文/图)
2026-09-28 20:31:29 9分钟阅读 阅读 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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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延被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抢救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被延被大玩家下载 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抢救讨论和质疑。
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时间其实,工伤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认定覆盖范围,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被延被但如今,抢救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时间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工伤拉长抢救时间,认定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这一决定背后,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元赔偿的区别。
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直接废除,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
一个总体原则是,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扩张条文文义),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
蒋本武的病历提及“予告病危”。 受访者供图
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受访者供图
蒋本武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放弃继续治疗,家属难下决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学校厕所。当天13时45分,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
医生在之后3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韦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强烈要求继续治疗。
抢救几天后,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脑干出血。之后,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7月16日,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但家属认为,韦亮在发病抢救后不到24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后续的抢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是为了维持生命体征的无效治疗。在家属看来,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
双方一直未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诉讼持续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审。两次审理中,法院意见一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专业性,法院应当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不止韦亮的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
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的一名巡逻员。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左右,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同事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治。
医院当天9时出具的病历显示,蒋本武当时已经深昏迷,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半小时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黄色平台软件 当天,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
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17时24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治疗上予以告病危、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医生曾明确表示,“已经没有太大的治疗意义。”
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期间,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而且一直未见好转。
面对ICU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医院救治13天后,蒋顺决定带父亲回家。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家后,父亲在家中离世。同日,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原因为,蒋本武突发疾病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蒋顺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料。父亲住院时,蒋顺就咨询过律师。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一边是律师测算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另一边是养育自己20多年的亲生父亲。尽管已经知道抢救意义不大,一番挣扎后,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治父亲。
“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我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忍心?”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
2025年5月,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死亡证明,蒋本武的抢救时间已超48小时。但原告一方认为,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死亡已不可逆,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
今年4月初,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所以延期了。”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
近些年,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的发展,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48小时条款”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古玉箫表示,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
新京报记者以“工伤保险条例”“超过48小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在古玉箫的经验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依据。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菠萝视频免费 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
入选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病历记录,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此后,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不过,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我国,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但因无法律地位、技术门槛高、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家属与伦理顾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邓勇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条轨是混合标准,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例如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唤反射检查等,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针对捐献者时使用。
王岳介绍,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但是这一判定必须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科医生操作,为病人做多次检查,程序复杂,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很难在中国基层医院推广。此外,这一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传统观念、骗保风险等方面的阻力。
在蒋本武一案中,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
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在少数判例中,一份“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日22时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离异,他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坚持要求医院抢救,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但医生评估后认为,林生脑电波已消失,继续治疗无意义。
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离世。
同样地,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随后,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丽霞认为,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无风险9,1免
据徐丽霞透露,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告知对方可能败诉。经过一番协调,原告方撤诉,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作出认定决定。
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高检主张“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2016年9月,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无好转可能,家属在抢救9天后同意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二审再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抢救几日后,李某某死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不应是“抢救时间”
尽管这一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一种“身份社会”——当年,一位劳动者可以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即便单位没有责任,单位也会出一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
1996年,我国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试行办法》列出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伤即“因工而造成的伤亡”,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视同工伤”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黄色软件91下载入口 相关性。
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视同工伤”条款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48小时条款”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避免因果举证困难,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也能防止工伤基金被滥用。
至于为何是“48小时”,李海明曾发文表示,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
“这并非医学黄金抢救时间,与现代重症医学救治规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
不过,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抢救时间,反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条件——突发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试行办法》将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为‘由于工作紧张’所致,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过劳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其废除,把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使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董保华表示。
董保华认为,死亡标准、抢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重点,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个前提:职工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
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或者疾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应该做扩张解释,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则应做限缩解释,即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这种情况下,即便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李海明说。
此外,李海明还建议,应建构一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过劳病亡、过劳自杀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董保华也认为,更理想的方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但他也坦言,“过劳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其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
目前,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关于“48小时条款”,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韦亮、蒋顺、周璐、林生均为化名)
日前,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
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其实,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极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如今,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拉长抢救时间,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这一决定背后,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元赔偿的区别。
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直接废除,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
一个总体原则是,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扩张条文文义),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
蒋本武的病历提及“予告病危”。 受访者供图
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受访者供图
蒋本武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放弃继续治疗,家属难下决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学校厕所。当天13时45分,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
医生在之后3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韦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强烈要求继续治疗。
抢救几天后,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脑干出血。之后,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7月16日,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但家属认为,韦亮在发病抢救后不到24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后续的抢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是为了维持生命体征的无效治疗。在家属看来,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
双方一直未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诉讼持续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审。两次审理中,法院意见一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专业性,法院应当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工伤。
不止韦亮的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
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丰公司”)的一名巡逻员。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左右,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同事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治。
医院当天9时出具的病历显示,蒋本武当时已经深昏迷,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半小时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天,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
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17时24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治疗上予以告病危、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医生曾明确表示,“已经没有太大的治疗意义。”
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期间,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脱开呼吸机一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而且一直未见好转。
面对ICU高额的医疗费用,在医院救治13天后,蒋顺决定带父亲回家。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家后,父亲在家中离世。同日,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原因为,蒋本武突发疾病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蒋顺对这一决定早有预料。父亲住院时,蒋顺就咨询过律师。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一边是律师测算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另一边是养育自己20多年的亲生父亲。尽管已经知道抢救意义不大,一番挣扎后,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治父亲。
“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我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忍心?”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
2025年5月,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豪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人社局表示,根据死亡证明,蒋本武的抢救时间已超48小时。但原告一方认为,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死亡已不可逆,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
今年4月初,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所以延期了。”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
近些年,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的发展,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48小时条款”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古玉箫表示,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
新京报记者以“工伤保险条例”“超过48小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在古玉箫的经验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依据。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
入选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病历记录,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此后,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不过,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我国,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但因无法律地位、技术门槛高、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家属与伦理顾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邓勇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条轨是混合标准,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例如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唤反射检查等,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针对捐献者时使用。
王岳介绍,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但是这一判定必须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科医生操作,为病人做多次检查,程序复杂,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很难在中国基层医院推广。此外,这一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传统观念、骗保风险等方面的阻力。
在蒋本武一案中,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
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在少数判例中,一份“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日22时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离异,他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坚持要求医院抢救,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但医生评估后认为,林生脑电波已消失,继续治疗无意义。
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离世。
同样地,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随后,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丽霞认为,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据徐丽霞透露,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告知对方可能败诉。经过一番协调,原告方撤诉,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作出认定决定。
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高检主张“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2016年9月,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无好转可能,家属在抢救9天后同意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二审再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抢救几日后,李某某死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不应是“抢救时间”
尽管这一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一种“身份社会”——当年,一位劳动者可以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即便单位没有责任,单位也会出一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
1996年,我国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试行办法》列出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伤即“因工而造成的伤亡”,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视同工伤”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性。
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视同工伤”条款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48小时条款”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避免因果举证困难,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也能防止工伤基金被滥用。
至于为何是“48小时”,李海明曾发文表示,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
“这并非医学黄金抢救时间,与现代重症医学救治规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
不过,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抢救时间,反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条件——突发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试行办法》将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为‘由于工作紧张’所致,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过劳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其废除,把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使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董保华表示。
董保华认为,死亡标准、抢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重点,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个前提:职工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
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或者疾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应该做扩张解释,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则应做限缩解释,即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这种情况下,即便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李海明说。
此外,李海明还建议,应建构一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过劳病亡、过劳自杀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董保华也认为,更理想的方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但他也坦言,“过劳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其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
目前,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关于“48小时条款”,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韦亮、蒋顺、周璐、林生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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