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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驶礼行天下。无证近日,酒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三起交通肇事罪、闯红危险驾驶罪依法进行宣判,灯交以零容忍的通违91n.cn入口态度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法行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驶 

无证+无牌+超车,无证撞伤行人负全责   

2024年2月21日12时许,酒驾被告人陆某亮在未取得驾驶证的闯红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州区德胜镇某路段时,灯交在超车过程中撞上同向行走的通违被害人陆某,导致陆某受伤。法行经鉴定,驶陆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亮承担事故的水蜜桃网站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陆某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州法院以被告人陆某亮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村庄道路弯道多、路面窄、视觉差,加之人车混行现象普遍,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驾车出行时务必要“勤观察、慢行车、中文一区二区多避让”。如要超车,驾驶人一定要提前观察前后方路况,确认无异常、具备安全超车条件后再进行超车,切勿随意超车,更不能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强行超车。

就喝两杯≠没事,心存侥幸得不偿失   

2024年1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自认为“酒劲已过”,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宜州区北牙乡驶向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某路段时,撞上被害人龙某临时停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付某、韦某),造成包括李某在内的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日韩免费电影李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92.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州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以饮酒时间或自我感觉来判断是否适合驾车。部分驾驶人存在“只喝一杯不要紧”“就开一段路而已”“出了城不会被查”“酒后骑摩托车、三轮车不属于酒驾”“隔夜酒、404黄台下载隔餐酒不算酒驾”等侥幸心理,从而做出危险的驾驶行为。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安全,请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醉驾闯红灯酿事故,全责+拘役+罚金   

2024年12月8日,被告人廖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出行,行驶至宜州区某交叉路口路段时,未按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行,与被害人邓某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8.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州法院以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交通信号灯是保障道路有序通行的生命线。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应提前减速,观察信号灯及车道情况,做到各行其道、礼让通行。另外,酒驾醉驾的危害性极大,酒精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导致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操作能力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安全,更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幸福。   

日常中,我们要对酒驾有清晰且深刻的认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驾是指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酒驾的认定依据是体内酒精含量,与何时饮酒无关。只要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或醉驾的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驾驶人必须牢记,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车辆上路必须持有与所驾驶的车辆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准驾资格。按照新国标的规定,若想合法上牌上路,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车型均需持有驾驶证。另外,强行超车、闯红灯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更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极度危险之中。   

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被法院强制执行 她竟说要“以身相许”

原标题:被法院强制执行 她竟说要“以身相许”

海峡网9月4日讯 (泉州网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黄玉婷 郑艺灵 文/图)日前,安溪法院执行干警在申请人的举报下,执行一起案件,谁知被执行人一会“以身相许”,一会又“以死相逼”,可惜执行法官不为所动,查封被执行人的轿车一辆。

被法院强制执行 她竟说要“以身相许”

王某在微信上面对执法干警,以身相许、以死相逼。

近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易某、王某(女)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执行法官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并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发现王某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汽车,于是作出裁定查封该轿车,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财产处置。

陈某向执行干警举报,称王某被查封车辆停置于安溪某小区地下车库。执行干警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并到王某住所进行通知,但未找到王某。

陈某向执行干警提供了王某的微信,执行干警通过微信向王某通知扣押车辆事项及送达扣押清单等。但王某收到执行干警微信通知后,在微信回复中,一会说要“以身相许”,一会又是“以死相威胁”,就是拒绝到现场配合执行。

于是,执行干警联系了专业开锁公司人员,依法强制对王某的车辆进行开锁,并将该车辆扣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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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评论 (3条)

  • 张张科技迷2小时前
    非常全面的分析!具身智能这块确实今年进步很大,我家已经用上了扫地机器人升级版,体验完全不一样了。
  • 王王思远5小时前
    AI监管这块说得很好,安全确实应该放在首位。希望国内也能尽快出台更细化的标准,让行业发展更规范。
  • 陈陈小雨8小时前
    期待下半年的发展!绿色AI这个概念很值得关注,毕竟算力消耗确实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