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误以为只要“事先不知情”出租、两卡出售或出借自己的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就无需担责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担责请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不知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8日,免罚李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及一张流量卡,借口迷人的空姐随后前往外地,两卡将两张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
经公安机关调查,担责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不知一被害人于3月29日被骗26000元。免罚3月31日,借口李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卡4月1日,出借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担责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某对此辩称,17.c.20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亦无此类动机和获利行为。办理电话卡是因诈骗团伙设局,谎称可带其赴香港买黄金赚钱,要求办卡注册会员,自己实为受害者,不应被处罚。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宝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宝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共同答辩称,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成立,即便未从中获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依法应予处罚。17.c网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私信咨询后,对方称买黄金需无案底、无被起诉记录,赴港前需办理电话卡及流量卡,携带至外地注册会员。3月28日,李某办妥两张卡,3月29日根据对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东莞,将两张卡交给一名男子。
李某表示,自己未使用涉案电话卡拨打电话,91.cncom亦无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日,宝安公安分局提取了李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账号信息、乘车记录等证据,内容与李某陈述基本一致。4月1日,宝安公安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送达。后李某不服,于4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宝安区政府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91.com91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将本人办理的电话卡交予他人,导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非法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李某“被蒙骗、无违法主观故意”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在办理电话卡时,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备明确认知。即便其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脱离自身管理,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已充分考量其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诱惑,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类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便不会触犯法律,实则这种想法无法为其行为脱罪。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事实“事先不知情”,也因将“两卡”交由他人使用存在过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证件及结算工具,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切勿随意丢弃、出借、出售或出租。此外,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时,要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敏感信息的环节要提高警惕,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冒用,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身陷违法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心烦!清明祭扫遇乞讨者陵园“赶集”
原标题:心烦!清明祭扫遇乞讨者陵园“赶集”
泉州市殡葬管理所:乞讨者是偷溜进去的,将加强管理,创造一个文明祭扫环境
海峡网4月1日讯 (泉州网记者陈小芬 王盼琛 文/图)祭拜先人是一件庄重的事,但有些人却前来打扰,打起经济算盘。3月30日上午,记者走访市区宏福园看到,不少乞讨者出现在陵园内,向扫墓的市民讨钱,让祭拜者很心烦。
在一处墓地,苏先生一家人正在为他的父母亲祭扫,突然来了一个乞讨者前来要钱,苏家人告知:“零钱已经给前面一个乞讨者,没有零钱了。”想不到这个乞丐从衣兜里掏出一张印有微信二维码的卡片,让苏先生扫码。“早上短短一个小时,已经遇到3个了。”苏先生说,以往扫墓都没见到这情况,市民正处在对亲人的追思中,心情已是悲伤的,再来个乞讨者打搅,着实让人心烦。如果不给钱,担心这些乞丐可能会破坏墓地,但是给了钱就会造成恶性循环,希望陵园管理部门好好整治一下。
“这个乞丐经常在东街一带出现,想不到今天在这碰到他。”正和家人一同祭拜先人的陈先生劝离了一位老乞丐后告诉记者,此前并不会在陵园内遇见乞讨者,不知为何这次这么多,一个早上已经碰到七八个向他讨钱了。

怕要不到零钱,乞讨者出示微信二维码讨钱。

乞讨人员到宏福园“赶集”。

乞讨人员到宏福园“赶集”。

乞讨人员到宏福园“赶集”,在墓旁找祭祀的人讨钱。
采访中记者看到,除了在陵园内有乞讨者、唱曲者走动,向正在祭拜的市民讨要钱财,在陵园入口处也有乞丐或坐或躺,向路边行人行乞。泉州市殡葬管理所办公室副主任苏森丽告诉记者,陵园的保安一般会将乞丐挡在陵园外,不让进入,此次这些入园乞丐可能是一大早偷溜进来的,接下来他们会加强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文明的祭扫环境。
助力创城 泉州交警严查交通违法

整治现场 庄小强 供图

民警把随便停放的电动车抬到指定地点停好 王小敏 供图
东南网6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潘贤利 通讯员 王小敏 庄小强)为全面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创建工作水平,规范交通不文明行为,整治交通安全违法现象,泉州交警部门决定于今日起开启为期5天的创城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助推创城工作向纵深推进。
据悉,此次创城整治行动,鲤城、丰泽交警将重点对三轮车违法上路、电动自行车逆向、不按道行驶、闯红灯以及机动车违停、不礼让斑马线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管。
29日上午9点30分许,鲤城交警在东门岗集结警力为整治行动吹响了号角,在东街温陵路口,一位女子骑着共享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醒目的气球挂在车把一路高高飘扬,殊不知容易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执勤队员立即上前劝阻并取下车把上的气球,对孙女士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处以罚款20元。
钟楼位于中山路与东、西街交叉口,该地段每天车流、人流量密集,交通压力较大,鲤城交警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摆放整齐,对于占用微笑自行车位置和通道的违停车辆,现场进行拖移。
10时8分许,一辆大型汽车因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赵某被交警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并现场引导其立即驶离现场。
在东街南俊路交叉口,一位老人因驾驶电动车走机动车道被拦下,老人已84岁高龄。民警耐心讲解不按道行驶带来的危害及后果,老人表示,因为车少路宽就走了机动车道,自己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确实很危险。考虑到老人初次交通违法等综合因素,民警现场开具了警告单,提醒王大爷为了自身安全,不要以身试险。
而在东湖街湖美酒店路段,几部载货的三轮摩托车不仅随意乱窜,有的甚至属于无牌车辆,其中两部运载木头的三轮摩托车仅用绳子简单捆扎,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丰泽交警将车辆拦下后对驾驶员依法作出了处罚。
此次整治行动、鲤城、丰泽交警两地现场共查处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320起,其中不按道行驶146起,逆向行驶52起,闯红灯73起,其他显见性交通违法49起。
交警部门提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仅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更是城市文明的体现,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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