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丨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 为何作出此判决
一位高考生的幻觉哥哥梁某在查询高校信息时,发现AI平台提供的全国侵权内容有误,AI方面回应称若信息出错将赔偿10万元。首例梁某不满,何样遂将该AI平台的幻觉研发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全国侵权老黄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例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样法院为何如此裁决?幻觉看似智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何以出现“幻觉”问题?全国侵权此类服务的责任边界应如何界定?《新闻1+1》就此展开分析解读
为何提供AI服务的公司无需担责?
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首例因此无法实施意思表示。何样红桃视频网址既然AI非自然人,幻觉自身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全国侵权那么为何提供该AI服务的首例公司同样被判定无需担责?
全国首例AI“幻觉”案主审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一级法官肖芄表示:AI生成内容出错的原因多种多样,其根本在于AI模型在训练中被赋予的是概率预测能力,而非对事实的真正理解。因此,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生成内容不准确具有难以避免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可完全免责。若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吃瓜黑料在线注意义务、社会交往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审查职责,即便生成信息仍有偏差,一般也难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然而,AI生成内容是否应被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就本案所涉咨询问答场景而言,我们认定该内容不应被视作服务提供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起案件审理的核心难点在于何处?
回顾这起案件的全程审理,由于它是我国首例涉及AI“幻觉”的判例,审理过程中面临的污污视频下载最大挑战究竟在哪里?
肖芄:我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AI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与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在AI侵权案件中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为AI服务提供者划定更为清晰的责任边界,使其能在相对明确的框架内更有效地推动AI的创新与应用
AI“幻觉”的成因有哪些?
在大众的普遍理解中,人工智能仿佛拥有一个更高效的大脑,知识更广、计算更快,甚至可能比人类更睿智——它不会生病,没有情绪波动,因而显得格外稳定可靠。网站免费看片然而,为何AI仍会“幻觉”频出?这种现象背后的成因究竟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AI的“幻觉”现象,一方面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预测机制的技术原理——其运作并非像人脑那样理解信息,而是通过概率推演完成输出;另一方面也与训练过程密切相关,例如在数据优化阶段,AI往往表现出“讨好型人格”的倾向,即为更精准地回应用户需求而主动填补空白、拓展想象空间,从而生成看似合理实则虚假的内容
如何在推动创新与维护公众权益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未来,从监管视角出发,如何在激励创新与保障公众权益之间实现协调,于风险防范与发展推动间把握好平衡点?
刘晓春:首先,该案例所设定的底线或基本准则还算合理,我们并不要求产业端必须提供完全消除“幻觉”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产业完全可以更充分地释放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例如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并不属于高风险场景,即用户使用后可能会获得某些不够精准的信息,但这类问题可通过其他验证方式加以弥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高风险,也不适用严格的产品责任。实际上,在法律或监管实践中,对于关乎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领域——如医疗健康、金融投资以及法律服务等场景——通常期望人工智能能提供更精确、容错率更低的回答
在实际应用场景中,法律可以区分基础模型与模型应用这两个环节。对于基础模型——如案件中所涉的类型——可适当加快推进步伐,因其本身不直接产生具体后果,责任负担相对较低。但当应用方将人工智能工具投入严格或高风险领域时,法律则需提供更明确的标准指引,例如特定行业的技术规范,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对公众利益造成广泛而深远的损害
从法律视角看,如何事先防范AI“幻觉”带来的风险
AI“幻觉”究竟是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还是会始终伴随着AI演进而存在的、难以彻底根除的固有缺陷?若后者成为现实,未来从法律层面如何更清晰地界定相关责任边界,以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刘晓春:从技术原理来看,若基础模型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人工智能的“幻觉”问题或将长期伴随行业发展。并非完全无法消除,但要减少“幻觉”,必然需要付出相应代价。这意味着整个产业可能需在某些环节增加投入,以控制或缓解这一现象
在法律层面,关键在于识别那些伴随产业发展而日益凸显、直接关系到民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等根本利益的领域,并明确这些高风险区域。针对此类领域,应要求相关产业增加资本投入,有针对性地减少“幻觉”问题。同时,产业也须加强提示机制,尤其在情感陪伴等敏感场景中,当用户将大量信任寄托于AI时,更需厘清责任边界,以帮助产业有效缓解“幻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规制》)
泉州扩大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13.8万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升11%
本报讯 (记者 郭雅莹 通讯员 王月清)为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改革覆盖范围,今年9月,我市在原有333个病种的基础上,出台实施了《关于泉州市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包括腰痛病等7种中医病种在内的30个基层常见病种,病种数已达363个。
政策执行2个多月以来,效果如何?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今年前10月,全市74家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开展病例数达13.8万例,控费1.28亿元,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升了约11个百分点。
在安溪县中医院康复科康复大厅,患者廖先生正在接受治疗。今年9月,廖先生因中风突发左侧肢体活动不利入院,并于10月转到安溪县中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患者家属告诉记者,以前这个病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外,自己还要掏3000多元,但自从实施了按病种收费后,自己只要掏1100元就可以了,比以前省了不少。
“从今年9月起,中风病(脑梗死恢复期、脑梗死后遗症期、脑出血恢复期)、项痹病(颈椎关节强硬、颈椎病)、腰痛病、面瘫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后,仅9月、10月,我院这7个病种就结算出院了495人。”安溪县中医院副院长陈炳煌说。
“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也是改革医院收费模式和医保支付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举措。”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按病种收付费改革采取按病种包干收费,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所有费用。
“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医院等级规定比例支付,收费标准明晰,群众就医前就能知晓大概所需费用和个人负担情况,真正实现明明白白看病就医。且开展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剩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有效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主动控费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医院诊疗服务。”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泉州鲤城区出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定:12种情形给予解聘
原标题:鲤城区出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定:12种情形给予解聘
海峡网4月17日讯 (泉州网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林滢)日前,鲤城区行政执法局出台《鲤城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规定》,协管人员出现12种情形可视情节作为解聘依据。
协管人员队伍作为执法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存在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直接影响到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鲤城区行政执法局出台规定,对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招录聘用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岗位职能、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明确要求协管人员只能协助开展执法工作,不得行使执法权,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中的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12种情形可视情节作为解聘依据,初步建立起区协管人员的退出机制。
这12种情形为: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连续三次季度考评或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向工作对象吃、拿、卡、要被查实的;打骂工作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并影响工作的;违反着装管理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因行为失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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