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酒后乙醇中毒致死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6万多元

原标题:男子酒后乙醇中毒致死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6万多元

4名参与饮酒的同桌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峡网5月30日讯(泉州网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 戴吉成 王正平)去年8月3日,南安洪濑镇男子包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醉酒后乙醇中毒致死。事发后,其妻戴某玲等人将当时和包某在一起的7名桌友告上法庭。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和6名同桌人中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餐馆先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8月1日晚,刘某因庆祝孙子生日,组织宴请包某、许某等7人到洪濑一家餐馆包间聚餐。经查,用餐期间,包某和戴某、陈某饮竹筒酒和白酒,许某和陈某饮啤酒,黄某绿、黄某挥和刘某没有饮酒,戴某还与包某互相划拳饮酒。当晚11时许,包某妻子戴某玲拨打包某手机,餐馆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得知包某在餐馆醉酒后赶到餐馆,戴某玲发现包某叫不醒即向120和洪濑派出所报警求助。120急救人员和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确认包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包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7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7人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799.7元。

南安法院接案后,于2018年2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包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26799.7元。法院一审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未尽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3215.96元;陈某、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15803.97元;许某、黄某未尽到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5268元;另外两名同桌人未参与饮酒也无劝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可不承担有关责任。

不裁员少裁员 返还失业保险费 泉州再出举措助力复工稳岗

泉州再出举措 助力复工稳岗

企业不裁员少裁员,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并细化具体措施,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支持助力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

据介绍,一方面,将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稳岗返还政策减员率标准从3.8%放宽至5.5%。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减员率标准从3.8%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数的20%。

另一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其中:安溪、永春、德化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65元,其他县市区为7740元)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认定条件明确为:2020年第一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比例从20%下调至10%。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进行测算。(记者许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