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首例高空抛物案:29楼抛下梨核 男子被刑拘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次修改新增了20多项罪名,不少罪名与我们息息相关,稍微不慎,就容易越线触犯。本报记者就与大众生活紧密相连的新增罪名,结合案例请律师进行解析,其中就有高空抛物罪(详见本报3月3日第五版)。不过,还是有人未引以为戒,最终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昨日从丰泽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获悉,近日,该所破获了泉州市区公安机关首例高空抛物案件,洛江人刘某为了少走几步路,将吃完的梨核直接从29楼丢下,险些砸中路人。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他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 黄枫 通讯员 姚晓东
报警 两次遭遇高空抛物
今年3月7日,家住泉州市区城东学府上城的魏先生带着小女儿在小区内行走。忽然,一块黑影从天而降,速度非常快,“砰”的一声,掉落在离魏先生不远处的地面上。他既愤怒又后怕,自己已经不止一次碰到高空抛物了,之前有一次是罐头,所幸也没有被砸到。
自第一次碰到高空抛物后,魏先生就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建议,一定要安装高空监控。此次又碰到这样恶劣的行径,他立即调取监控,发现当日上午11点44分左右,有一个黑影从小区8号楼高层阳台防盗网飞出,几秒钟后掉到了地上。他通过专业软件发现,黑影飞出的位置高出栏杆很多,极有可能是成年人扔出来的。他随即向城东派出所报警。
侦破 高空监控记录过程
接到报案后,城东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案发现场,民警仔细勘查,发现地面上有一片黄色的残渣。丰泽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通过物证痕迹提取,发现残渣有梨的成分。“当时初步确认,那个抛下来的黑影是梨。”城东派出所民警洪智炯说。
学府上城小区装有防高空抛物的仰拍摄像头,洪智炯到小区物业调取视频,放慢32倍后,一帧一帧地分析,终于发现黑影是从8号楼的2906室窗户抛出。随后,洪智炯再次调取小区8号楼的监控,进一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3月10日,民警传唤嫌疑人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刘某是洛江人,今年27岁,当天他来到自家房屋,准备打扫一下出租出去。他在屋里吃了个梨,随手把梨核往楼下一扔。
刘某坦言,当时屋里有垃圾桶,他只是想偷懒,少走几步路,谁知会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警示 高空抛物危害大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城东派出所所长蔡伟斌介绍,根据实验数据显示,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能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能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抛物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现代人的头顶安全。
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也是3月1日高空抛物罪入刑以来,泉州市区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这其实也是一种警示,小区里的居民群众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高空抛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蔡伟斌说,杜绝高空抛物,除了居民加强自我约束,也建议各小区安装防高空坠物的摄像头。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付了20万元坑位费 直播带货遭七成退单 两公司闹上法庭
法官促成调解,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
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通过北京某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广,获得下单数4300单左右,结果退货3100单。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水军”恶意刷单,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被告愿为原告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原告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的正常进行,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记者 吴水保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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