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理科第一名丁泓馨:注重上课效率 父母鼓励引导
原标题:泉州市理科第一名丁泓馨:注重上课效率 父母鼓励引导

泉州市理科第一名 丁泓馨
晋江市第一中学
705分
语文129 数学143
英语147 理综286
海峡网6月25日讯(泉州网记者 廖培煌/文 陈晓东/图)从小就是“学霸”,学习效率高;遇到不会的问题两眼“放光”,一定要问出所以然来;父母是女儿的“减压阀”,一直陪伴着她,做好心理疏导……晋江一中的丁泓馨,以705分的成绩夺得今年泉州市高考理科第一名。
从小学习成绩好 钢琴画画也拿手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丁泓馨的班主任庄红红时,她对丁泓馨获得第一名的成绩并不意外。“她从高一以来,大小考试几乎每次都是第一,很少旁落。” 庄红红说,在高考前的几次统考中,丁泓馨的成绩也是晋江市第一。
在熟悉丁泓馨的人看来,她打小就是“学霸”,成绩一直保持在班级、年段前列,到了高中,成绩更是拔尖,有时成绩比第二名、第三名还高出一截。值得一提的是,丁泓馨可不仅仅是“学霸”,钢琴、美术也学得很好。丁泓馨的父亲说,女儿小学毕业前就过了钢琴业余十级。学业繁重之时,丁泓馨更会劳逸结合:“听音乐,看电影。”丁泓馨说,她喜欢听英文歌曲,也喜欢看小说,科幻类小说是她的最爱。
上课效率高 学习能力强
自由,这是丁泓馨给自己定义的标签;率直,则是老师庄红红对她的总结评价。
庄红红说,丁泓馨上课效率极高,“讲课时,老师提到的重点难点或者她不会的,她一定要研究搞透彻为止。”不过,丁泓馨也有“任性”的一面。“有时候上课,她会一个人偷偷画画。”庄红红说,这时,老师善意地过去给她“敲一敲”。当然,在上课时画画,是建立在她牢固掌握知识的前提下。丁泓馨则说,她一边画画,一边在思考。
丁泓馨的自由更多指的是她对学习的把控能力。不过,有时候她也很执拗。像语文成绩,平时都保持在110—120分之间,这次高考,考出129分,算是发挥得好的。而这,得益于老师的方向调教,“丁泓馨擅长写批判性杂文,但高考的作文方向更多重在立德树人,特别注重价值观、人生观的建构。”庄红红说,她有意识地和丁泓馨的父母商量,让他们适当地和孩子探讨一些时事。
父母引导鼓励 创造快乐环境
“学霸”养成之路各有不同,但相同的,有着良好的家庭环境。
丁泓馨的父亲丁育钧是晋江市医院的医生,母亲林美卿是晋江一所中学的老师。父母对丁泓馨的陪伴,起了关键的作用。
平时工作繁忙的丁育钧,把晚上接送女儿的这段时间充分利用起来。女儿有烦心事和学习低谷,丁育钧在回家的路上,都会认真倾听,用女儿最能接受的方式讲道理,做心理疏导,“学习很辛苦,但可以相对快乐,我们就是为她创造这样的环境。”
“她和父亲几乎无话不说,是好朋友。”林美卿说,他们重视女儿学业,但更多的是引导和鼓励,尽量不给她压力。
泉州工厂肆意排“毒”严重污染环境 3名老板获刑
原标题:工厂肆意排“毒”严重污染环境 3名老板获刑
海峡网5月31日讯 (泉州网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许某私设暗管排污,污染物超标倍数虽未达入罪标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的加工点直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陈某的加工作坊随意排放污水,致厂外周边绿地绿草不生。日前,晋江法院依法对这三起污染环境的案件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受到应有的处罚。
私设暗管排污
未达标准也犯罪
2017年4月1日以来,被告人许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购置排污设备的情况下,在晋江安海镇某厂房雇人对蓝皮进行挤水加工。产生的废水通过集水池内一个隐蔽的溢流口,以及埋在地下的暗管排放至厂区外排口,并在外排口处盖上坐垫、塑料板等物,逃避环保部门监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从事皮革加工生产时,为了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许某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铬浓度超标倍数虽未达到入罪标准,排污时间也很短,但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情形,应当对被告人许某追究刑事责任。
重金属废水直排
老板获刑并处“从业禁止”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晋江陈埭镇某厂房,从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从业禁止条款,在污染环境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加重了污染环境的犯罪成本,阻断或降低了罪犯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性,发挥特殊的、直接的预防功能。
排污损害生态环境
还要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租赁晋江安海镇一楼房,雇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一条PVC管道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经检测,其外排口废水重金属超标。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厂外周边草地受污染物损害,按照生态修复法进行价值估算,不低于34.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从事鞋模咬花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陈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江经济开发区某建设有限公司生态修复经济损失人民币3474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属环境侵权违法行为。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达到了制裁环境污染、实现土壤修复、教育企业依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也是晋江市判决的首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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