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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空气法1月份以来,更换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印章援引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法院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空气法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更换进去里 小说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印章援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法院问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空气法2019年以来,更换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印章援引30余家检察院、法院,法院在其发布的空气法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更换

4月15日,印章援引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指出,司法机关对外发布的公告引用了一部“空气法”,这看似只是一件漠视程序合规的“小事”,却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是暴露出二十余年来,印章管理“碎片化、零散化、不规范”的根本性问题。

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并不存在的“法律”

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已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

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成人抖咅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

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在一起印章备案行政纠纷案件中,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新京报记者,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日逼专区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过类似的问题咨询,“多年来,网上称存在这样一份抬头的规范文件,这是错误、虚假的。”

源头就是错的

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行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免费网站大全百度搜索游戏漫画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亟须印章管理顶层立法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化、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

这位专业人士说,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属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两大板块: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授权:“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印章业治安管理法规制修订工作,《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公安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上述专业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麻豆六区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别说普通公众,就连很多法律从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很难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

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一份征求意见稿,经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装传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错误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采信的“有效法规”,最终形成了全社会范围的认知错位。

这位专业人士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办法》,不仅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们当然可以将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这么多年没有这样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顶层立法,整个系统也依然在运转。但换个角度,这是一件事关法治的大事,全社会都默认有这么一部法律,这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上述受访专家表示。

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1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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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并不存在的“法律”

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已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

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

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在一起印章备案行政纠纷案件中,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新京报记者,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过类似的问题咨询,“多年来,网上称存在这样一份抬头的规范文件,这是错误、虚假的。”

源头就是错的

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行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亟须印章管理顶层立法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化、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

这位专业人士说,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属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两大板块: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授权:“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印章业治安管理法规制修订工作,《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公安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上述专业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别说普通公众,就连很多法律从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很难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

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一份征求意见稿,经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装传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错误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采信的“有效法规”,最终形成了全社会范围的认知错位。

这位专业人士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办法》,不仅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们当然可以将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这么多年没有这样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顶层立法,整个系统也依然在运转。但换个角度,这是一件事关法治的大事,全社会都默认有这么一部法律,这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上述受访专家表示。

看走眼了!1.25亿垃圾!7800万离队!掘金想什么?

今日,CBS Sports记者Sam Quinn更新社媒,提到了布劳恩和沃特森的合约对比:

“沃特森先签后换加盟骑士,新合同四年8800万,平均年薪2200万;布劳恩去年和掘金签下五年1.25亿合约,平均年薪2500万。”



随后美媒lockedupjb评论:

“没有开玩笑,这份合同直接毁了掘金。”

很明显,对于布劳恩,大多数声音都觉得五年1.25亿不合适;很难不让人提问:

布劳恩真的配得上这份合同吗?



理性来看,如果只看签约前的24-25赛季,其实这也不算什么垃圾合同。

当赛季布劳恩出战79场,其中77场首发,场均出场33.9分钟,基础数据15.4分5.2篮板2.6助攻1.1抢断,三项命中率58%+39.7%+82.7%。



作为年轻即战力,这样的进攻效率确实值得大合约;特别是对比成长速度看,前一个赛季还只是替补角色,场均7.3分3.7篮板1.6助攻,而一个休赛期后,进攻产量直接翻了一倍多。掘金愿意在他身上押注未来,确实也有迹可循。

而当赛季波普离队,球队侧翼需要有人补上短板,而布劳恩出现的也恰到好处。



但问题刚好出现在这里,掘金看好布劳恩能稳定成长;但尴尬的是,拿到大合同后,布劳恩很快遭遇伤病问题。

由于左脚踝韧带撕裂,整个常规赛布劳恩只出战44场,场均31.8分钟,场均12分4.8篮板2.7助攻,三项命中率51.9%+30.1%+78.2%。



虽然下跌幅度不大,但对于约基奇而言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

作为球队持球核心,他的很大一部分价值就在于通过持球策应盘活队友进攻,但如果身边的人不具备足够进攻威胁,约基奇的进攻价值必然随之缩水。



特别是到了季后赛,这个问题更是被严重放大。

首轮面对森林狼,布劳恩出战6场,场均8.3分3.5篮板1.7助攻,三项命中率41.7%+42.9%+73.7%。特别是后四场比赛,布劳恩的得分分别只有2分、8分、9分、3分。

很明显,在球队需要有人站出来时,布劳恩确实做不到,甚至于在他的进攻威胁下降后,直接影响到全队进攻,这才是掘金最危险的地方。



当然,也不能把掘金问题都甩给布劳恩一人,毕竟伤病对于一位年轻球员的影响不能忽视,从这个视角看,直接把布劳恩判定为垃圾合同,也有点早了。

只是从长远视角看,掘金确实需要担忧,对于布劳恩,他未来的成长上限到底在哪里呢?

当初掘金开出五年1.25亿,并非是买单当时的布劳恩,而是看好他的未来潜力。但如果后续没能稳定进步,那么这份合同的性价比自然下降了。



特别是对比沃特森,合约问题就更明显了。

二人都属于掘金养成的年轻侧翼,但沃特森身体条件更好,攻防潜力更大,在持球和外线威胁上都高于布劳恩,甚至也比布劳恩年轻。



但尴尬的是,在给布劳恩开出五年1.25亿后,掘金给沃特森的报价只有四年7800万,这个差距难免让人质疑。

在掘金视角下,如果沃特森只值7800万,那么布劳恩的五年1.25亿,自然就是垃圾合同了。



所以,对于布劳恩和沃特森这两份合同,你如何评价呢?

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27件宝贝在沙特展出 一级文物3件

原标题: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27件宝贝在沙特展出 一级文物3件

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27件宝贝在沙特展出 一级文物3件

­ 元代伊斯兰教奈纳·穆罕默德墓碑石的拓片

­ 为进一步推动中沙两国文化交流,由中国国家文物局、沙特旅游及民族遗产总机构主办,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承办的“华夏瑰宝”展,将于9月13日至11月23日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国家博物馆展出,国内13家文博机构将联合展出264件展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有27件展品参展,包括元代伊斯兰教石刻5件,其中一级文物3件。

­ 8月21日,“华夏瑰宝”展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此次展览是中国文物首次大规模赴沙特展出,展览以历史发展为顺序,展出自新石器时代至清代的精美考古遗存及传世珍品。展览共展出264件展品,其中文物展品220件,一级品数量38件。

­ 本次展品来源于故宫博物院、徐州博物馆、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洛阳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焦作市博物馆、邳州博物馆、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共13家文博机构。

­ 据介绍,此次赴沙特“华夏瑰宝”展览加入了中国与阿拉伯地区交往的篇幅,生动再现了自古以来中国与阿拉伯地区源远流长的交流与对话。展览分为“文明伊始与礼制建立”“一统盛世 巩固与发展”“包容多元的对外交往”“商业萌芽与海洋贸易”“宫廷气度与宫廷艺术”五个部分。

­ 泉州海交馆的展品将在第四单元“商业萌芽与海洋贸易”展出,本单元介绍了瓷器艺术、海洋贸易,以及中国与阿拉伯地区在宋元明时期的贸易与人员交往。这一单元中,不仅展出了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明宣德青花云龙纹天球瓶,用阿拉伯文装饰的明正德款瓷器,也展出了陕西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元代阿拉伯数字幻方铁板。泉州海交馆选送元伊斯兰教奈纳·默罕默德石墓碑参展,并用复原的船舶模型体现郑和下西洋的澎湃景观,从多维角度呈现这一时期文化与贸易的广阔性和包容性。

­ (东南早报记者张素萍 通讯员黄皓婧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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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空气法1月份以来,更换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印章援引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法院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空气法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更换进去里 小说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印章援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法院问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空气法2019年以来,更换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印章援引30余家检察院、法院,法院在其发布的空气法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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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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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

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在一起印章备案行政纠纷案件中,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新京报记者,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日逼专区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过类似的问题咨询,“多年来,网上称存在这样一份抬头的规范文件,这是错误、虚假的。”

源头就是错的

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行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免费网站大全百度搜索游戏漫画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亟须印章管理顶层立法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化、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

这位专业人士说,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属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两大板块: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授权:“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印章业治安管理法规制修订工作,《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公安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上述专业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麻豆六区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别说普通公众,就连很多法律从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很难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

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一份征求意见稿,经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装传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错误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采信的“有效法规”,最终形成了全社会范围的认知错位。

这位专业人士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办法》,不仅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们当然可以将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这么多年没有这样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顶层立法,整个系统也依然在运转。但换个角度,这是一件事关法治的大事,全社会都默认有这么一部法律,这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上述受访专家表示。

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1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指出,司法机关对外发布的公告引用了一部“空气法”,这看似只是一件漠视程序合规的“小事”,却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是暴露出二十余年来,印章管理“碎片化、零散化、不规范”的根本性问题。

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并不存在的“法律”

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已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

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

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在一起印章备案行政纠纷案件中,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新京报记者,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过类似的问题咨询,“多年来,网上称存在这样一份抬头的规范文件,这是错误、虚假的。”

源头就是错的

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行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亟须印章管理顶层立法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化、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

这位专业人士说,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属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两大板块: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授权:“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印章业治安管理法规制修订工作,《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公安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上述专业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别说普通公众,就连很多法律从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很难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

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一份征求意见稿,经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装传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错误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采信的“有效法规”,最终形成了全社会范围的认知错位。

这位专业人士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办法》,不仅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们当然可以将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这么多年没有这样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顶层立法,整个系统也依然在运转。但换个角度,这是一件事关法治的大事,全社会都默认有这么一部法律,这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上述受访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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