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净身出户”能否对抗债权人?从撑起网络巨额打赏如何影响财产分割?抢夺藏匿子女有何法律后果?5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婚内聚焦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巨额权益保障难题,以司法裁判厘清法律边界,网络无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赏到抢夺藏

案例一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匿女LUTUBE债权人能否撤销

——汪某与赵某、法院妇女法治雷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用案汪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赵某等,儿童法院判决赵某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益晴空判决生效后,从撑起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婚内财产,汪某的巨额债权未获清偿。汪某发现,网络无锡赵某于2020年6月与妻子雷某协议离婚,打赏到抢夺藏《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无共同存款;位于滨湖区的某房产归雷某所有。汪某认为,该房产虽系雷某婚前购买,但赵某与雷某婚后共同还贷,赵某在负债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应得的房产补偿权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并由雷某返还赵某应享有的财产权益7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雷某婚前购买,首付款、部分还贷均来源于雷某父母,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问题,经核算,赵某放弃的补偿权益最多为20万余元,在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结合子女由雷某抚养等约定,该部分归雷某所有符合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子女抚养负担等因素,该财产分割条款不存在利益显著失衡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个别负债夫妻试图通过离婚协议“金蝉脱壳”,将共同财产悉数转移至未负债一方,夜恋影院全部视频列表使债权人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条款。但适用撤销权,并非简单“一刀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核心,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后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伦理底色。财产分割并非不均等就当然构成恶意逃债。人民法院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干预婚姻家庭内部财产的合理分配。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身份关系属性,避免因不当撤销,破坏离婚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

丈夫网络打赏150万元,离婚时法院判其少分财产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鲁加尼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矛盾不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名下网络平台账号自2019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累计充值消费150余万元。同时,李某还提交了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主张王某存在婚外情;王某在诉讼前提取公积金及住房补贴38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还贷及消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项明显过错:一是通过网络直播打赏实施远超家庭收入水平的消费行为,累计支出高达150余万元;二是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提取大额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个人开支;三是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关系。上述行为构成对婚姻不忠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的过错程度、财产挥霍数额、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定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分得25%,李某分得75%。

法官评析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对此予以明确,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王某在五年多时间里累计打赏逾150万元,年均支出超30万元,远超其收入水平。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挥霍,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对其少分的处理,既是对过错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网络消费当量力而行,win8系统下载以“打赏”之名行挥霍之实,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处理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与任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任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无锡市某家园房屋。双方确认该房屋由陈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现价值75万元左右。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双方虽确认由陈某父母全额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台湾十八成人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本案中,基于陈某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同时综合考虑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存在挥霍财产的行为、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等因素,酌定由陈某向任某支付房屋价值35%的补偿款。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子女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即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不再简单以“登记”作为判断赠与或分割唯一标准,该案例中,房屋来源于陈某父母全额出资,非夫妻二人协力创造的财产,故判归陈某所有,体现了对出资方父母意愿的尊重。但同时,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任某作为配偶对家庭亦有相应付出,且陈某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综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由陈某向任某支付房屋价值35%的补偿款。在体现对出资方权益尊重的同时,亦充分认可了任某对家庭的付出,既未因出资事实而完全否定任某的贡献,也未因登记共有而简单均分,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案例四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工商登记比例能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张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顾某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工商登记载明:张某出资90万元持股90%,顾某出资10万元持股10%。2016年,张某与顾某离婚,但未处理公司股权。顾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对登记于双方名下合计100%股权进行分割,由双方各半享有。张某则抗辩称,工商登记已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及股权份额,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其名下的90%股权应为其个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登记为夫妻二人持股,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高度混同,双方长期从公司支取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并未严格按股权比例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分红等。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亦未作任何形式的归属约定,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综上,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能当然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案涉股权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双方对分割比例无特殊事由,法院判决张某、顾某各享有公司50%的股权。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主要服务于公司治理和对外交易安全,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出资约定和商事外观,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内部对该项财产的归属约定。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登记比例如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实际经营、家庭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案例五

拒绝抢夺藏匿子女,让爱回归理性

——孙某与瞿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与瞿某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3月双方分居,孩子随瞿某生活。期间,双方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孙某趁隙将孩子强行带回老家,致瞿某自此无法与孩子共同生活。瞿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孙某藏匿婚生子,不得阻碍限制瞿某与孩子共同生活。此后,瞿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孙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已实际照顾孩子较长时间,且经济条件均优于瞿某,孩子应由其抚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龄尚幼,需要母亲的情感关怀和生活照料。孙某将年幼的孩子带回老家,致母亲长期无法与孩子共同生活,该行为不仅违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明确禁令,亦严重破坏孩子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瞿某对孩子喂养流程、生活习惯更为熟稔,且其父母亦可协助抚养,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综合考量孩子的年龄阶段、情感需求、双方抚养能力及孙某的过错行为,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婚生子由瞿某直接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为保障孙某的亲情维系,判决明确孙某享有探望权,包括每两周探望一次及寒暑假分段共同生活。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法律坚决反对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任何企图通过制造“既成事实”获取抚养优势的行为,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父母应当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真正爱孩子,不是将孩子从对方身边夺走,而是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中健康成长。离婚后的父母更应理性沟通,依法行使探望权,共同为子女营造稳定、温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案例六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朱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邓某与朱某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邓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位于新吴区的某套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朱某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朱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邓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配合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婚生子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朱某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朱某限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与普通赠与合同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与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内容互为条件、相互牵连,构成一个整体安排。父母将财产给予子女,往往是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抚养义务的提前安排。若允许一方事后单方随意撤销,不仅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双方的合理预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泉州非遗项目巡展,宋元服装方阵。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东南网5月16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 通讯员 郑璐璐)16日上午,洛江区“5·19中国旅游日”系列活动之洛阳桥悠游洛江志愿服务活动在素有“海内第一桥”之誉的洛阳桥举行。本次活动集经典游玩线路、非遗展示、古装展示、传统美食、文艺表演、志愿讲解员带你游等丰富多彩的游玩内容,吸引了众多游客朋友前来游览。

志愿服务 践行时代文明新风

作为本次活动的重头戏之一,10名来自各行各业的讲解员代表上台接受颁证,成为一名光荣的洛阳桥志愿讲解员。从三月开始,洛江区历时两个多月,经过招募、选拔、培训、考核等多个环节,最终录取33名优秀的志愿者组建洛阳桥志愿讲解员队伍。

在启动仪式结束后,志愿讲解员便正式上岗工作,带领游客朋友游玩桥南古街和洛阳桥。“作为中国四大古桥之一的洛阳桥是泉州北上福州乃至内陆腹地的交通枢纽,它与安平桥、顺济桥遗址等共同连通了便捷的沿海交通干线,在泉州水陆复合运输网络的发展中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志愿者声情并茂的讲解让游客对于洛阳桥的历史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让文明旅游成为新风尚。

活动现场,还有来自泉城公益协会及相关单位的文明志愿者通过分发保护条例宣传单页、环境卫生维护等方式,在桥南古街和洛阳桥开展古桥保护宣传活动。在浓厚的文明旅游与志愿服务氛围下,不少游客受到鼓舞,积极参加“文明旅游 共建共享”文明志愿服务签名等活动,共同营造文明旅游新风尚。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洛阳桥主题邮局揭牌仪式。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政企合作 创新优化对客服务

除了建立专业化的洛阳桥志愿讲解员队伍,当日洛阳桥主题邮局揭牌仪式在洛阳桥游客中心举办,洛阳桥主题邮局正式入进驻,设立常态化志愿服务点。

据介绍,洛江区通过政企合作,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责洛阳桥桥南游客中心的日常运营,并授权在游客中心内设立洛阳桥主题邮局,并由区文体旅游局进行业务指导,提升游客中心的服务水平和游客体验感。

后期,洛阳桥邮局还将致力于把游客中心提升成具有洛江文旅推介馆、洛江乡村好货馆、综合服务阵地、多功能便民服务站四项功能的综合平台。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到场领导为洛阳桥志愿讲解员颁发证书。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动静结合 再现宋元繁华景象 

在洛阳桥桥南古街上分布着庙宇、祠堂、家庙、番仔楼、古大厝等众多众多风格的建筑,通过地图寻宝的方式引导大家去认识这些建筑,感受古街建筑文化的多元性,探索建筑发展历程奥秘。

同时还对沿途展示项目进行巧妙安插,学习古艺、品尝古食、文化长廊、缅怀古人、聆听古音……在这条旅游线路沿途上,设置具有闽南特色、泉州特色、洛江特色的“古玩”点,营造出泉州宋元时期热闹场景。

当天晚上,一场百人灯光舞秀将本次活动推向高潮,现场游客齐聚洛阳桥上,通过摇曳手机灯光,一起点亮洛阳桥。助力洛阳桥文化推广。犹如穿越时空,动静结合的旅游体验让游客切身体会古时洛阳桥作为重要交通道路的繁华情景,激发对于古泉州传统文化的热爱。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泉州非遗项目巡展——火鼎公婆。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文旅融合 彰显悠游洛江魅力

本次活动对旅游线路进行精心规划。主办方整合洛阳桥-桥南古街-蔡襄祠沿线优质文旅资源,挖掘地方特色历史文化,打造经典游玩线路。路线以桥南古街为动线,串联桥头广场、保生大帝庙、余庆楼、镇海宫、刘氏家庙、游客中心及蔡襄祠等古色古香、各有特色的地标建筑,让大众在参观游玩的过程中去体会感受海丝文化、闽南文化的魅力。

游玩期间,闽南语原创歌曲、宋元服饰展示、南音演奏、非遗巡回展、中国鼓舞表演、古筝等将轮番上演,演出以舞台和巡游的方式相结合,为观众带来别样的观赏体验。绿豆汤、莲花茶、石斛茶、闽南传统糕粿……众多来自洛江的特色美食小吃为游客们开启一场舌尖上的美妙旅行。

此外,现场邀请仙公山、田格里拉、石龙谷、后深溪等十余家洛江特色文旅企业现场宣传展示洛江优质文旅资源,彰显“悠游洛江”文旅品牌魅力。

正值中国旅游日来临,洛江区积极挖掘历史文化,通过整合洛阳桥历史文化资源,彰显古桥魅力,借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引导游客参观游玩,感受古代泉州“涨潮声中万国商,市井十洲人”的热闹盛景,同时营造文明旅游氛围。

本次活动由泉州市委文明办,泉州市文旅局主办,洛江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洛江区文体旅游局协办。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俞家棍表演。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十音铜锣与洞箫合奏。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宋元服装舞台讲解展示。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宋元服装舞台讲解展示。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洛江举办“传古韵 倡新风”洛阳桥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泉州非遗项目巡展——宋元服装方阵。东南网记者 薛逸群 摄

泉州古城民宿终于“持证上岗”

东南网10月2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敏霞 通讯员 蔡明思)日前,位于泉州古城的慢居·吾问东西、龙玲阁公馆、山外山武林客栈、开元古厝4家民宿成为鲤城区第二批通过联合核验的民宿,它们都将获颁“民宿经营资格”的牌子,终于实现“持证上岗”。截至目前,鲤城区共联合核验通过7家民宿,优质民宿的增加进一步丰富了古城旅游住宿载体。

“联审通过后,有一种尘埃落定的踏实感,能够获得官方认可,对于民宿稳定经营是一个重要保障。”坐落于泉州西街的慢居·吾问东西,是吴志超慢居系列的精心打磨之作。2015年进入民宿行业以来,他已经拥有3家民宿。然而,由于民宿都是由古城的老建筑改造建设,存在建筑安全等级、消防等审批问题,只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无证经营”,是民宿行业之痛。因为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民宿建设无章可依。吴志超学习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博采众长,探索出慢居独特风格,并打造出“网红”民宿,但也无奈地面临发展的政策之困。

“特色化、个性化是民宿的核心竞争力,而规范化、标准化方为长久之道。”鲤城区文旅局局长黄文明告诉记者,泉州古城旅游持续升温,民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今年,鲤城深入实施旅游住宿载体提升工程,致力于打造一批精品酒店和高端民宿,以最大程度承接阶梯式爆发的客流和人气。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是其中重要一环。

今年2月,《鲤城区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从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环保要求、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民宿申办条件进行明确。民宿申办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申办程序分为初步确认、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核、联合核验、对外经营五部分。联审通过后,统一向社会通报,方可经营住宿业务。为此,鲤城区还专门成立了民宿办,负责组织。

得知鲤城区制定了民宿规范管理办法,慢居·吾问东西马上用行动响应。从7月开始申报到通过联合核验,该民宿对照标准,逐一规范整改,新增了灭火器、逃生梯、应急灯,添置了顾客专用贵重物品保险箱,近期还将安装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过3个多月的整改提升,如今,民宿内消防设施更完善,安全更有保障,游客住得更舒心,也更放心。

联审通过后并非一劳永逸。对于申办通过的民宿,鲤城区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区民宿办组织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旅局、城管局和鲤城消防救援大队、鲤城公安分局、鲤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民宿进行现场核验,对存在卫生、消防、安全等隐患或发生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监管力度大了,民宿质量提升了,对行业长久发展更有利。”吴志超说,希望古城民宿这一小业态能够迎来大发展。鲤城区也在谋划着力打造“世遗人家”民宿品牌,成立民宿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壮大民宿业发展,助力提质古城旅游。

记者手记>>>

民宿业亟需政策“定心丸”

福建日报记者 王敏霞

随着入列世界遗产名录,泉州古城成为炙手可热的旅游目的地。相比呈倍数级增长的游客,鲤城区58家民宿的数量和容量相形见绌,这也意味着民宿发展的空间巨大。

然而,政策之困成为制约民宿发展的瓶颈。因民宿主体缺乏统一的法律定位,也无全囯性的民宿管理条例,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大多以鼓励发展为主,但没有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化、合法化经营问题突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从业者而言,碍于无章可循,不敢大投入,无法规划长久发展;对于管理者而言,因涉及七八个部门,政出多头,执法起来又无法可依,规范管理在执行层面面临现实难题。其实,惠安、晋江等地出台过关于民宿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但试行后面临难以持续的问题。

不仅泉州,在全省范围,此问题亦普遍存在。放眼全国,旅游民宿业发达的浙江、广东、海南等省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开办要求和程序、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我省是世界遗产大省,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禀赋十分适合民宿的发展,呼吁从省级层面出台关于民宿规范管理发展的政策法规,给民宿业者吃下“定心丸”,并进一步出台鼓励民宿发展的扶持政策,促进民宿和旅游产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