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钱“老赖”遇“夜鹰” 拘传7人4人当场和解
原标题:欠债不还钱“老赖”遇“夜鹰” 拘传7人4人当场和解
丰泽法院夜间突击执行 拘传7人4人当场和解
泉州网7月30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王东飘)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展第十场“夜鹰行动”,共出动38名执行干警、12名法警和15辆警车,兵分三路对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开展突击执行行动,此次行动还邀请了丰泽区多名人大代表见证。在持续3个多小时的行动中,依法拘传7名被执行人。其中2人当场履行还款义务,2人当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另有3人被依法拘留。
欠款5万元不还 饭吃一半被拘传
林某(女)和陈女士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林某因资金短缺向陈女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事后林某分文未还,陈女士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欠款。去年10月份,丰泽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陈女士借的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并未履行义务,随后陈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林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要求林某限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但林某依然未到庭。
当天晚上,执行法官敲开林某的家门时,她正与家人在吃饭。法官依法将林某拘传至法院,要求她与陈女士协商还款事宜。“我愿意还钱,可是我没钱。”一直到当天晚上11点多,林某的态度都很强硬。无奈之下,法官依法将她送到拘留所准备拘留,随后林某的丈夫赶来法院表示愿意还款。双方约定按本金及利息共7万元计算,林某的丈夫当场筹集了3万元还款,剩下的4万元分期偿还。
因2.2万元欠款“二进宫” 被抓后当场还清
2012年开始,吴先生与位于市区刺桐路的某广告公司合作。2016年2月,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广告公司以“借款单”形式确认拖欠吴先生工程款22000元。结算后吴先生多次向该公司催讨,但该公司拒不付款。随后,吴先生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广告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陈某并未到庭。去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该广告公司应偿还欠款,但该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
去年11月,吴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4月份,执行法官曾对陈某进行司法拘留,后双方和解,陈某及其公司先偿还10000元,并承诺该月还清剩余欠款。但和解协议签订后,陈某并未如期还款。“夜鹰行动”当晚,法官来到该广告公司时,陈某正坐在办公室里,法官依法将他拘传至法院。
经调解,陈某当场与吴先生和解,并由公司人员将剩余的12000元欠款送到法院。
拖欠货款不还 调解不成被拘
刘某从事古建筑修复生意,在承建工程中需要各类木材。从2011年开始,刘某多次向林先生购买木材,由林先生将木材送到指定地点,刘某签收木材,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4年10月底,双方因货款是否支付完毕发生争议,刘某认为货款已经付清,林先生则认为还有169000多元的货款未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令刘某应支付林先生欠款169000多元以及相应利息。
由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刘某多次外出躲避。“夜鹰行动”当天晚上,执行法官来到刘某家中时,他正在与妻子泡茶,法官将刘某拘传后,将其带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方案。当天晚上,法院依法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
民间借贷“借壳”房屋买卖合同 如此“双保险”算盘 法院不支持
原标题:民间借贷“借壳”房屋买卖合同 如此“双保险”算盘 法院不支持
海峡网7月19日讯(泉州网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徐晓璐 曾凯旋)有些“聪明”的债权人想要“双保险”,于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面红耳赤,原告称该案系房屋买卖关系,而被告则称该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堪称雾里看花。但经法院审理,层层揭开了案件的真相。
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 被告辩称借贷
2017年8月11日,家住泉州丰泽的杨某风尘仆仆地驱车赶来德化法院起诉,称2013年5月27日,她与德化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4份《定购协议书》,向该公司定购由其开发的4套商品房,已全部付清购房款。但是,该公司迟迟未交房,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按约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辩称双方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75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日1.6‰计算。为保证借款按时归还,在杨某的要求下,该公司这才出具了4份《定购协议书》和《收款收据》。没想到,却引来了这场官司。
疑点重重 披着房屋买卖合同“外衣”下的借贷行为
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此案诸多疑点:首先,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按照《定购协议书》的内容,诉争房屋的面积均为223-225平方米,而订房款却只有154.6万元至174.9万元,且诉争房屋在德化县城属于较为知名的高档楼盘,却远远低于德化当时的房产价格。其次,4份《收款收据》的“缴款单位及缴款人”处均为空白,未填写具体的缴款人姓名。最后,4份《定购协议书》约定的“甲方”为该公司,但是“乙方”处却是空白,合同落款处“乙方:杨某”的名字系用铅笔进行填写。
经法官多次询问,杨某最终承认其与该公司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定购协议书》,实际上并未支付购房款。法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杨某释明,其房屋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建议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杨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德化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处理结果,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挂羊头卖狗肉 法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合同多处关键信息点均为空白。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类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关系担保的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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