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和IQOO:谁的加和质量更胜一筹?说到手机质量,一加和IQOO这两位选手可是个质经常被拿来比较的。一加,量好这个来自中国的加和品牌,以其简洁的个质设计和流畅的用户体验赢得了不少粉丝。而IQOO,量好91官网颜色作为vivo的加和子品牌,主打性能和游戏体验,个质也是量好不少年轻人的心头好。那么,加和到底谁的个质质量更靠谱呢?做工与设计:一加的精致与IQOO的硬朗先说说做工吧。一加的量好手机总是给人一种精致的感觉,就像那种手工艺品,加和黄色91。细节处理得非常到位。个质无论是量好金属边框还是玻璃背板,都让人觉得这手机摸起来就是舒服。而IQOO呢,它的设计更偏向于硬朗风格,尤其是黄色91.n那些游戏手机,线条分明,给人一种力量感。虽然看起来有点“肌肉男”的感觉,但用起来也挺顺手的。所以在这方面,如果你喜欢精致细腻的91色一东西,一加可能更适合你;如果你偏爱那种粗犷的风格,IQOO也不会让你失望。性能与耐用性:两者的较量再来看看性能和耐用性。一加的手机通常搭载的是高通的旗舰处理器,运行速度快得飞起。而且一加的爱液win7/win10/win10系统优化做得也不错,用个两三年也不会觉得卡顿。至于耐用性嘛,一加的手机在耐摔方面表现也挺好,毕竟人家可是经过了不少“实战”考验的。而IQOO呢,作为主打性能的品牌,它的手机在处理器上也不甘示弱,通常也是旗舰级别的配置。而且IQOO的游戏优化做得很好,玩游戏的时候帧率稳定得让人安心。不过说到耐用性,虽然IQOO的手机也不差,但相比之下可能稍微逊色一点儿。所以在这方面,如果你是个性能控或者游戏爱好者,IQOO绝对是个不错的选择;但如果你更看重手机的整体耐用性,一加可能会更合你的胃口。用户体验:流畅与便捷的对比最后说说用户体验吧。一加的系统向来以简洁流畅著称,没有太多花里胡哨的功能干扰你使用手机的心情。而且一加的系统更新也比较及时响应用户的需求变化很快这种感觉就像是你有一个贴心的管家随时随地为你服务一样舒服自在而IQOO呢虽然它的系统功能丰富多样但也正因为如此有时候会让人觉得有点儿繁琐不过对于那些喜欢折腾手机的用户来说这倒也不是什么坏事毕竟多样化的功能意味着更多的可能性嘛所以在这方面如果你是个喜欢简单直接的人一加可能会更适合你;但如果你是个喜欢探索新功能的用户那么IQOO或许更能满足你的好奇心哦!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识中草药品药膳 泉州市正骨医院中药小达人上线

闽南网8月23日讯(闽南网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黄玲艳)为更好地传承、发扬、展示和传播中药优秀文化,泉州市正骨医院暑假中药小达人研学活动上线了。上周末,一群中药小达人带领我们走进泉州市正骨医院,感受中医药文化的神奇和精髓。

泉州市正骨医院相关领导介绍,医院为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向社会普及中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举办了此次活动,为了让中药文化走进孩子的心里,从小培养青少年儿童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认识和认同。

据了解,参加此次活动的对象为10—13周岁的青少年,该活动持续两天,分别在刺桐院区和中山院区进行,最后还为小达人们颁发了结业证书。

8月21日一早,小达人们就来到泉州市正骨医院刺桐院区,穿上白大褂,戴上口罩,十足一位小医生的范儿。他们首先参观了医院的中药园、中药房和制剂室,然后走进正骨中医药,了解《泉州市正骨医院制剂室发展介绍》,观看《泉州市正骨医院吊膏非遗宣传片》,老中医为他们开展科普教学《我们身边的中草药》,最后进行了实践操作,辨识常见的中药,参加趣味抢答,品尝夏季养生茶。

孩子们对中草药的模样、味道以及它们神奇的功效,都充满着好奇心,在边体验边学习的过程中,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中草药以及中医药治病的功效,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在兴趣中学习和成长。

而下午的活动就更加丰富多彩了,先是进行了中药传统制剂的技能培训,然后让孩子们自己动手调剂中药。有些孩子对“药”较为抵触,认为中草药就是苦的而且味道很重,但是经过老师的一番讲解,他们了解到还有“好呷”的中医药膳,中药材不仅仅是药材,它还可以做成美味的食材和糕点。这让在场的孩子们欢呼雀跃。

在品尝药膳糕点环节当中,孩子们沉浸在美食中,并欣然接受了中药草的神奇和独特。

活动的最后,他们用显微镜观察中草药,用实验看中药变色变魔法。趣味又生动,有干货又能动手体验,这真是一场奇妙又有意义的“中医药文化之旅”,12岁的小蔡同学说,“这两天在泉州市正骨医院的收获满满,对于中医药的知识,他们还了解得太少,在今后的学习中,会更加努力,多学习有关中医药的知识”。

识中草药品药膳 泉州市正骨医院中药小达人上线

小达人体验称中药

识中草药品药膳 泉州市正骨医院中药小达人上线

用显微镜观察中草药的成分

识中草药品药膳 泉州市正骨医院中药小达人上线

听老师讲解中草药的特点和功效

识中草药品药膳 泉州市正骨医院中药小达人上线

现场辨别中草药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