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左到右为桂香姐姐、姨丨我和我妈。过年南方周末记者汪徐秋林摄
春节假期,家年记我爸来广州一起过年。位保同人动漫91看到他在厨房里炒菜,姨丨饭后还主动洗碗,过年我觉得很陌生,家年记毕竟过去几十年,位保他下厨的姨丨次数实在太少了——大约从我上小学起,家里所有做饭、过年洗衣、家年记打扫房间的位保工作,都由家政阿姨包揽。姨丨麻豆传媒等我上了大学,离开家乡,父母与爷爷奶奶同住,这些家务自然又落到老人的保姆身上。直到2025年底,家中最后一位老人离世,“阿姨”这个在我家存在三十年的18污软件角色,同步消失了。
成为我家阿姨的女性实在太多了:年轻的、年长的;城里的、乡下的;认识的、不认识的;会做饭的、不会做饭的;照顾老人的、照顾小孩的黄色小电影;姓李的、姓张的、姓蒋的、姓王的……我妈在过年的饭桌上,给出“20”这个数字,我没法核实它有多精确,但过去几年她总和我抱怨家政阿姨难找,我回家又总能发现陌生的成人91软件面孔,便只能相信。
我妈经常敲打她们,手脚要干净、做事要利索。小时候听这话,我会诧异,原来阿姨和我们不是一家人;等逐渐长大,我开始理解,虽然我和她们同在一个屋檐下,但生活确实是不同的。
她们的面貌模糊又相似:通常不带太多行李,自称离婚或有个不挣钱的老公,要为孩子攒彩礼,换洗的衣服总是旧的,脸上没有太多表情,餐桌上也不说话……爸妈总以为眼前这个阿姨可以做得久一些,但她们总会在某天,因为想多加200元工资、儿媳妇生娃了、要照顾摔断腿的老公,或者我妈发现家里不见了什么东西,又或被我爸呵斥一顿而离开。爸妈就不得不重新去中介找人,新的阿姨又住了进来。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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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幸福返泉”交通费补助时间再延长
“幸福返泉”交通费补助时间再延长
1月15日至4月30日来泉务工者符合条件皆可申请,目前已有5430人提交申请
“没想到那么快就到账了。”自3月1日泉州市总工会“幸福返泉”交通费补助平台开通以来,广受来泉务工者好评。截至目前,已提交“幸福返泉”交通费补助申请职工5430人,已审核通过2061人,已有976人领到了交通费补助,累计发放金额188531元。另外,还没申请的小伙伴要注意,为有效应对疫情对我市返泉务工人员的影响,市总工会将“幸福返泉”交通费补助活动时间再次延长,已从最初的“1月15日至2月29日”调整为“1月15日至4月30日”,请互相转告,并于5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无法申请。
来自山东济宁的小路是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来泉州工作5年了。他介绍,受疫情的影响,原定的申领时间推迟了,所以他每天都关注市总工会动态,3月1日线上申请平台开通后,他便第一时间提交了申请,惊喜的是,3月21号“泉工惠”职工卡就收到了补助款,成为首批申领成功的外来职工之一。
“泉州工会的服务很贴心,春节回家过年有‘平安返乡’为我们外来工包动车回家,节后回来又有‘幸福返泉’为我们补助交通费用。”泉州现代家具企业有限公司小胡是安徽安庆人,他感慨,“回家过年特别安心,不用抢票,还补助交通费,泉州工会为我们减轻了很大的压力。”
在晋江凤竹企业上班的小李表示,去年他是通过抽奖的方式获得交通费补助的,今年的交通费补助全面开放,覆盖面更广,更多人可以享受到这项福利。另外,只要网上申请就可以,十分方便。“大家千万别觉得麻烦,申请过程真的再简单不过了。”
泉州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醒,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务必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申报,逾期则无法申请。审核通过后将会把补助直接转入“泉工惠”职工卡。如果您已提交申请还未到账,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会分批审核并发放交通费补助。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您所在的县(市、区)工会进行咨询。 (记者龚翠玲)
温馨提示
幸福返泉补助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泉州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工会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泉州市基层工会;
2.会员本人在规定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户籍所在地返回泉州(公共交通工具含火车、动车、高铁、汽车、飞机、轮船);
3.持有并开通“泉工惠”职工服务卡;
4.会员需持续关注使用“泉工e家”微信服务号;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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