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两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发布规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现予公布,适用审判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刑事全文如下:
法释〔202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缺席3d豪情种子下载规定
(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程序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两高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发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的适用审判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数罪,其中部分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51看起片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五条 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在境外、健康状况、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通缉、发布红色通报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已掌握的所有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困困兔在线全集百度云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是否附有相关法律手续;
相关材料需附翻译件的,是否一并移送。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日以内未补送,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第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向被告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免费看91破解版免费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和方式:
对中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被告人系外国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可以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能够确认被告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向其最后居住地送达可以视为送达的,可以向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送达;
已经查明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但穷尽办法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从境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男生和女生一起差差差的在线观看视频,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交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多名近亲属申请参加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境外的,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以外,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发布开庭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以前送达。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提出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询问了解情况;
法庭依次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再由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辩护人可以发表最后辩护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出境之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在缺席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般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系经指定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应当重新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有权提出异议后十日以内提出。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
缺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并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先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可以另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尚未处置的相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是指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不能正常感知、理解、认识、表达而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
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拟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出认定,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出具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九条 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在缺席审理期间死亡或者逃匿,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第二十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被告人恢复受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恢复受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缺席审判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相关规定继续审理;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恢复受审能力,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由作出缺席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两地法院联动执行 帮助工人拿回工资
“4900元,没错。非常感谢法官,这下终于可以安心过年了!”近日,泉州一家商贸公司的10名工人来到鲤城法院,领取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此前,经劳动仲裁委调解,被执行人泉州某商贸公司应向10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近8万元,但却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经营地调查,却发现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杜某明也不知所踪。尽快找到杜某明,成了执结案件、帮助工人拿回工资的关键。
1月8日中午,鲤城法院接到了杜某明出现在安溪某地的线索。鉴于永春法院距离杜某明所在地较近,鲤城法院于是将相关信息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发送给永春法院,请求协助。永春法院接收到相关请求后,立即组织干警赶往安溪,顺利将杜某明控制。鲤城法院执行干警则火速奔赴永春将其带回。路上,杜某明直言未想到自己远在安溪,竟会被永春法院和鲤城法院以联动执行的方式抓到。
在返回鲤城的路上,执行干警耐心向杜某明释法,督促其尽快还款,否则只能在拘留所里过年。听到干警的话语,刚开始还打马虎眼的杜某明当即表示可以凑足款项还款。
最终,杜某明将全部款项交付鲤城法院指定账户,鲤城法院随即将这一好消息通知10名工人,让其尽快到法院领取欠薪。
据悉,2019年12月以来,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下,全市多家法院开始尝试跨域执行协作,鲤城、永春、石狮法院成为其中的试点法院。兄弟法院相互协作有利于扩大执行的地域空间,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警力,破解了被执行人身在外地,承办人无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困境。该案正是依托跨域执行协作机制,永春法院支援警力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控制,鲤城法院火速交接,并予以妥善处置,顺利将劳资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保障了工人合法权益。(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汉杰)
中考期间泉州以多云为主 高温持续
周末高温 夏日热情迎中考
在前日雷阵雨的降温下,昨天泉州37℃以上的高温区域减少,午后最高气温在33℃-36℃。
这个周末是中考时间,泉州的天气情况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预计中考期间泉州市以多云为主,山区局部乡镇有阵雨或雷雨,请注意交通安全,提醒考生提前到考点候考。近两天全市将出现持续性高温天气,大部分乡镇最高气温在35℃以上,其中永春、安溪、南安的部分乡镇、其余地区的局部乡镇最高气温可达37℃以上。气温高、紫外线强度强,人体就会感觉闷热,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及时补充水分,在外候场的家长也请做好相关防暑防晒措施。
昨日我们正式进入三伏天,为什么说三伏天最热?入伏后,地表湿度变大,吸收的热量多,散发少,地表层的热量累积下来,一天比一天热。另外,夏季雨水多,空气湿度大,水的热容量比干空气要大得多,这也是天气闷热的重要原因。
三伏天有长有短,按历法规定,夏至后第三个庚日入初伏,第四个庚日入中伏,立秋后第一个庚日入末伏,合称“三伏”。一般说来,头伏、末伏固定为10天,而中伏有时10天(夏至到立秋之间有4个庚日时),有时20天(夏至到立秋间有5个庚日时),因此,三伏天有了两个版本。但实际上,“加长版”伏天很常见,1990年到2017年,“加长版”伏天出现了20次,而2018年起到2020年这3年的伏天也全都是“加长版”。(记者 杜妮娜)
泉州市区天气预报
17日,多云,27℃~35℃
18日,多云,27℃~35℃
19日,多云,27℃~35℃
20日,多云,26℃~35℃
21日,多云转晴,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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