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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县沙小 伸进 片在线观看泉州火车站交通秩序有好转 两个方案应对拉客乱象
原标题:泉州火车站交通秩序有好转 两个方案应对拉客乱象
对于泉州火车站“拉客仔”回潮的乱象,相关部门表示,已进行多次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在火车站出站大厅设置连接枢纽站的直达通道、多个职能部门联合驻点维护站前广场秩序等。
《交通秩序有好转 个别问题待完善》追踪
泉州晚报持续关注泉州火车站交通问题,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两个方案应对拉客乱象
海峡网讯(泉州网记者 张晓明 文/图)自1月10日泉州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站试运营以来,火车站前的交通秩序有好转,记者多次体验发现多个待优化完善的问题。对于泉州火车站“拉客仔”回潮的乱象,相关部门表示,已进行多次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在火车站出站大厅设置连接枢纽站的直达通道、多个职能部门联合驻点维护站前广场秩序等。

如果出站大厅右侧(红圈处)打通,旅客可直达枢纽站的公交站及客运站。
管理待加强
多部门联合驻点打击“黑车”
23日下午,记者来到泉州火车站站前广场观察,在出站口外,仍然有不少“拉客仔”聚集,他们对出站旅客“围追堵截”。记者看到,站前广场有一名保安人员负责对靠近出站口的“拉客仔”进行驱赶,不过,只要出站客流一多,秩序就会变得乱一些。
对泉州火车站周边存在的“黑车”顽症,市交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主要负责维持营运客车、出租汽车经营秩序和打击“黑车”非法客运行为,现在由丰泽大队专门安排一个中队的执法力量驻点执法,联合现场驻点执勤的铁路派出所、交警动车站中队开展日常执法。同时,该支队丰泽大队统筹组织安排执法力量,联合北峰派出所、交警动车站中队每周不定期开展打击“黑车”非法客运行动,支队也组织调派其他直属大队人员,不定期到动车站周边开展交叉稽查,严查“黑车”非法客运行为和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以叫拉客方式从事非法营运的“黑车”。
然而,交通执法动车站中队依据职责,只能负责维持出租汽车秩序和对非法营运载客的私家车进行查处,对拉客行为,交通执法部门没有管理的法律依据。该负责人表示,站前广场属于公共区域,涉及秩序维护、治安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建议动车站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加派力量驻点参与联合整治,按照治安处罚等相关规定处理,给“拉客仔”更大的震慑。
配套待优化
枢纽站与火车站设计直达通道
根据现有通行条件,出站乘客前往综合交通枢纽站,需要从火车站一楼出站口走到站前广场,然后在站前广场右拐150米左右才能到达。这样就衍生多个问题,如旅客受到扎堆的“拉客仔”困扰、面临日晒雨淋等问题。对此,记者从泉州火车综合交通枢纽站项目部了解到,在规划枢纽站之初,也设计了一条“雨廊通道”,连接起火车站一楼出站大厅与枢纽站。
记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进行走访,该“雨廊通道”已建成,即现在乘客走到火车站前广场,两次右拐到达的通道。“现在还没打通,乘客还需要走到站外。”泉州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负责人介绍,根据设计,在火车站一楼出站大厅右侧设置130平方米左右的出站通道,通道直接与西侧的“雨廊通道”连接,这样一来,到站乘客出验票闸机后可在站内大厅右拐就能直达枢纽站的公交站及客运站。“只要乘客不用走出站外,就可以大大减少被拉客的情况,同时也缩短了乘客的步行距离。”
记者看到,出站大厅右侧原本经营着一家餐厅,不过目前已暂时关闭,如果要在该处设置通道,需要用到该餐厅中间三分之一的空间。记者了解到,综合交通枢纽站等单位正在与有关铁路公司进行积极协商。
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看民法典怎么说
男女同居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谁抚养?父母协议分开,非婚生子女是否能索要抚养费?现实生活中,未婚生育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进行了详细规定。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几起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郭芳蓉 通讯员 林瑞婷)
男女同居分手 非婚生子女谁抚养?
陈某束与陈某玲于2015年六七月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6月22日生育小英(化名)。2019年12月,双方发生争执分居至今。小英出生后,由双方共同照顾,现随陈某束共同生活。因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没有达成一致,2020年4月13日,陈某束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判令小英由陈某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应由对方抚养小英,但庭审中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有较大的差距。依据现有实际情况,小英现随原告陈某束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陈某玲抚养孩子的条件明显优于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明显缺乏抚养能力的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小英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小英的生活环境,小英由原告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父母协议分开 能否索要抚养费?
小晨(化名)是陈某彬和吴某珠的非婚生女。2008年2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小晨由吴某珠抚养;陈某彬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晨年满18周岁止。调解后,被告陈某彬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12月。现原告小晨以物价上涨,学习、生活开支增加,吴某珠经济压力太大为由请求被告陈某彬提高抚养费标准,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小晨年满18周岁止。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在2008年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但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小晨现处于中学学习阶段,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伴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上涨,小晨所需要的日常支出随之提升,其母亲吴某珠不仅需要打工负担上述费用,同时需要给予小晨更多的时间陪伴、照顾。现被告陈某彬通过经营餐饮店,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有能力分担子女抚养费。综合本案实际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陈某彬应按每月6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小晨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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