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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总局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出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微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剧新见分级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求意爱夜1010101010百度更新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rcwdj@nrta.gov.cn。代临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广电规征邮编100866,总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出手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微短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剧新见分级管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求意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代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广电规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禁漫app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看片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91学院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破解蜜桃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 起施行。
泉州车主注意!汽车召回!涉多个品牌共100万辆
原标题:泉州车主注意!汽车召回!涉多个品牌共100万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苏交通广播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车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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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一系列召回公告,涉及多个品牌!
蔚来ES8电动汽车
日前,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受委托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自2019年6月27日起,召回部分搭载了2018年4月2日到2018年10月19日期间生产的动力电池包的蔚来 ES8电动汽车,共计4803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使用的动力电池包搭载了规格型号为NEV-P50的模组,模组内的电压采样线束存在走向不当的情况,可能被模组上盖板挤压,导致被挤压的电压采样线束表皮绝缘材料磨损,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线束绝缘层烧损从而引起电池包热失控和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以拨打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400-999-6699咨询。
梅赛德斯-奔驰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自即日起,召回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CLA级汽车,共计9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生产过程中的偏差,造成尾灯灯座上的钝化层厚度超标,导致尾灯因接触不良出现闪烁或者失效,会增加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2019年10月25日起,召回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3日生产的部分国产E级两驱汽车,共计299780辆。

2019年12月20日起,召回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17日生产的部分国产C级两驱汽车、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C级两驱汽车,共计271716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前减振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时,可能会造成减振器损坏和减振器叉头变形弯曲,甚至导致车辆下控制臂衬套脱出,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减振器叉头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自2019年10月25日起,召回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生产的装配了19寸轮胎的进口和国产E级汽车,共计44900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轮胎在行驶过程中受到较大外力冲击时,会产生鼓包或由于破损导致轮胎失压,考虑到车辆标配了低压续跑轮胎,上述情况在某些极端条件下存在安全隐患。

自即日起,召回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C级汽车,共计5922辆。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E级汽车,共计484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生产偏差,副驾驶座椅靠背可能无法正常锁止。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座椅靠背无法提供足够支撑,增加了车内乘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8-1188(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 小时)进行咨询。
宝 马
日前,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X7汽车,共计209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因装配错误,造成乘员头部安全气帘可能以扭转状态安装在车辆上,导致安全气帘触发时不能完全展开,当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会增加乘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拨打宝马大型豪华车专属热线:400-800-8877(固话或手机均可拨打),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日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召回以下汽车,共计319045辆。
(一)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召回2005年7月12日至2011年10月2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国产华晨宝马325i、520Li、523i、523Li、525i、525Li、528Li、530i及530Li汽车,共计174027辆

(二)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召回2005年2月23日至2011年9月2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宝马130i、325i、328i、330i、520i、523i、525i、528i、530i、630i、730Li、X1、X3、X5及Z4汽车,共计145018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管道加热器(PCV加热器)因材料及制造原因,加热器内部元件在长期使用后可能因水汽腐蚀而导致接触电阻增大,造成加热器工作时其塑胶壳体可能过热熔损,增大了车辆起火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拨打宝马服务热线400-800-6666(固话或手机拨打均可),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31日起,召回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i3纯电动和增程式电动汽车,共计47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驱动电机控制单元的电路板生产错误,可能导致电机控制单元失灵,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电源关闭和失去驱动力,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拨打宝马新能源服务热线400-800-6611(固话或手机拨打均可),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保时捷
日前,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自2019年10月7日起,召回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2011-2016款Panamera(帕那美拉)系列汽车,共计42070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空调鼓风机调节器控制单元的密封性不足,空气中的湿气可能渗入控制单元内部,当湿气凝结成水滴的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导致控制单元内部出现故障并发生短路,极端情况下不能排除发生火灾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登录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拨打免费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20-5911及授权保时捷中心电话,了解本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捷豹路虎
日前,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7日生产的部分2019年款进口捷豹I-PACE汽车,共计254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软件设置原因, 在驾驶员制动时如果发生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未按要求介入工作的偶发情况,摩擦制动系统补偿制动力的响应时间不符合《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1670-2008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感受到车辆减速减弱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955(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进行咨询。
一汽-大众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部分国产奥迪A4L、Q5L汽车,共计2505辆。具体如下:
(一)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16日生产的部分国产2019款奥迪A4L汽车,共计974辆。

(二)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5月16日生产的部分国产2019款奥迪Q5L汽车,共计1531辆。

召回原因: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为供应商生产设备在特定时间段内定位出现偏差,在组装过程中对个别的发动机低压燃油管内壁造成预损伤,可能导致低压燃油管泄漏燃油,极端情况下如果遇到火源可能导致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用户可致电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奥迪客户服务热线:400-817-1666,了解此次召回的详细信息。
石狮:突降暴雨小车被困积水中 5人从天窗脱险
原标题: 石狮:突降暴雨小车被困积水中 5人从天窗脱险
突降暴雨小车被困积水中
生死救援 5人从天窗脱险

消防员成功救出5人

海峡网讯 (东南早报记者詹伟志 许小程 通讯员温彩真 文/图)8月25日早上9时30分左右,石狮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石狮市灵秀镇世茂摩天城附近一小车掉入水沟内,车上一对夫妻和3名小孩被困在半米深的水中无法离开,情况十分危险。接到报警,消防官兵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到达现场后消防官兵发现,原来小车并未掉入水沟内,而是泡在道路上的积水内。因为涉水路段水深过半米,消防车辆不敢轻易进入,消防官兵选择穿着单薄的体能作训服进入,并通过天窗位置将被困人员逐一从车内解救出来。
连日来的暴雨使石狮市多处低洼地段积水严重。小车驾驶员事后说,当时雨下得很大,看不清路面积水,所以才会继续往前开,结果车开了一半被水淹没,发动机熄火,然后就被困在水中了。
消防部门提醒:近期连续降雨导致部分路面被淹,司机在不知路面积水深浅的情况下,尽量避开这些道路,以免造成危险。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总局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出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微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剧新见分级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求意爱夜1010101010百度更新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rcwdj@nrta.gov.cn。代临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广电规征邮编100866,总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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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剧新见分级管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求意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代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广电规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禁漫app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看片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91学院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破解蜜桃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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