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广泛用于结算货款、票据支付费用等。权利权当承兑汇票被拒付时,未实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现能系主债权人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否基债务人能否以已交付票据作为抗辩?础法视频列表麻豆17请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律关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销售服务合同,张债合同总价2亿余元。票据A公司依照约定交付了相关设备并提供了安装、权利权售后等服务。未实2021年12月31日,现能系主为支付合同价款,否基男生女生一起差差差带痛声动漫B公司向A公司背书转让三张从他人处合法受让的础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3月30日。律关 

2022年3月29日,A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出票人未能兑付票据,放弃对B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直接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A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6日提示付款,但三张汇票均遭拒付,拒付理由分别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和“拒绝签收”。 

由于三张票据状态均为“已逾票据权利时效日”,九一免费网站且B公司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的价款。 

B公司辩称,该司已交付票据,且A公司已出具《承诺书》明确放弃对B公司的追索权,双方之间的原因债权与票据追索权一并消灭。

法院审理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案涉销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主张基础关系债权。

首先,票据债务人为履行基础关系所约定的美女被操软件义务,向票据债权人交付票据,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原因债权并不消灭,持票人对前手既享有票据权利,也享有原因债权。本案中,A公司在票据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在B公司未完成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持票人A公司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票据关系向票据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依基础关系向债务人B公司主张原因债权。

其次,搞鸡恶心软件A公司在《承诺函》中仅放弃了对B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未放弃案涉合同债权,故《承诺函》未导致基础关系债权消灭,票据交付并不能代替履行原因债务。  

因此在票据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况下,A公司选择以买卖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向B公司主张案涉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选择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后,不得再另行选择票据关系行使权利以使其债权得到重复受偿,A公司应当向B公司返还票据及拒付证明。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向前手主张基础债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未付的价款。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票据作为兼具汇兑、支付和融资功能的设权性有价证券,在促进商业交易和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债务人为支付价款向债权人出具承兑汇票,此时债权人享有两种债权,即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除明确约定外,原因债权并不因票据交付而消灭。从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和票据功能的角度考虑,在权利行使顺位上,持票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实现债权的再行使原因债权。本案中,A公司在票据到期后于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符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未获满足的情形,具备行使选择权的条件,A公司既可以按票据关系向票据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依基础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原因债权。因此,A公司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B公司主张原因债权。 

法官提醒,债务人莫认为交付票据就等同于完成了付款义务,也别以为债权人承诺放弃追索权就等同于消灭债权,如票据权利不能实现,债务人可能还需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持票人应当对票据权利负担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及时提示付款,避免因此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在票据遭到拒付时,也要积极应对、及时处理,防止权利救济的时效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泉州代表队摘得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比赛福建首枚奖牌

来自泉州市体育局消息,8月2日,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比赛篮球三人篮球男子城市街道(社区)组在宁夏银川市闭幕,代表福建省参赛的泉州城东通源街道代表队获得亚军,这是福建代表团在本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中获得的首枚奖牌。

泉州城东通源街道代表队,在本届全运会的福建省选拔赛上,五战五胜获得决赛资格。此次,代表队由华侨大学男篮现任主教练林小霖带队,带领球员周鲁男、张佳滨、李炜、黄清彬参赛。4名球员平均年龄为35岁,是参赛队伍中年龄最大的代表队。

决赛阶段,泉州城东通源街道代表队分别以22∶8、21∶9、21∶16、21∶9的绝对优势,击败云南矣六街道办队、河北全城热练队、北京队、山东西海岸三人队,晋级决赛。最后,泉州城东通源街道代表队与江苏武进队争夺冠军赛,以15∶22憾负,获得亚军。

据悉,此次全运会设立群众体育项目比赛,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在运动场上大展身手的机会。泉州城东通源街道代表队的运动员不惧年龄大、伤病困扰等因素,在赛场上展现不惧困难、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为泉州市、福建省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增添光彩。

晋江安海: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原标题: 晋江安海: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这种钱省不得 87岁母亲一纸诉状 告64岁养子不养老

晋江法院判决,养子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87岁母亲颜某一纸诉状,将64岁养子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赡养费。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一审审结这起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黄某每月向颜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颜某医疗费6235.61元。

母亲:养子月领退休金7000多元

原告颜某,87岁,晋江安海人;被告黄某,64岁,系颜某的养子。因黄某不履行赡养义务,颜某一纸诉状状告黄某请求支付赡养费。

颜某诉称:其与丈夫于1955年收养黄某,后其又与丈夫生育长女黄某真、次女黄某红,三子女均已成家立户;现其年龄大了、体弱多病,也丧失劳动能力,需不定时住院治疗及常年服药,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他人护理照顾;但黄某成家后拒不赡养她,且不支付赡养费,自己一直由两女儿赡养。

颜某认为,长女黄某真无经济来源,次女黄某红每月领取退休金1300元。而黄某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7000多元,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应履行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其三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生活费8335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护理费,即每年支付护理费16261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医疗费,即8805元。

养子:婚后有支付赡养费

黄某辩称:因儿媳患胃癌晚期,现家庭经济困难;去年9月27日至10月1日,颜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25721.26元已报销7739元;其未成年时期系由生父母和养父母共同抚养;其于1985年结婚,婚后颜某长期居住在两个亲生女儿家里,未帮助其操持家务,但他均有支付赡养费;颜某每月领取750元遗属补助费及200元的街道补助费,总计950元。

同时,黄某称:颜某在安海医院住院期间,费用几乎由他负担,并由其看护;颜某在晋江市医院住院5天,其亦支付医疗费3000元;颜某两女儿收入丰厚,生活优越;颜某身体健康,无需护理。

判决:养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颜某现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黄某作为其儿子,系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颜某主张每年支付三分之一生活费即8335元偏高,法院酌定黄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颜某主张黄某每年支付三分之一护理费,但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依法不予支持。颜某因病治疗自行负担医疗费18706.84元,黄某应承担三分之一,即6235.61元,黄某主张已支付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黄某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丁盛立 陈晓颖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