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彦祖与女儿吴斐然的吴彦户外同框画面在网络流出。现年13岁的祖爱照曝吴斐然外形变化引发广泛关注,网友评价呈现两极分化。女近

  吴斐然是光女免费网站大全百度搜索华为手机无吴彦祖与美籍中法混血名模Lisa S.的女儿。幼年时期的儿笑她肉嘟嘟的脸庞、大眼睛和高鼻梁,称完被公认为如同混血洋娃娃般可爱。爸爸如今身高已接近父亲肩膀,吴彦身形高挑清瘦,祖爱照曝眉眼间多了几分英气,女近褪去婴儿肥后展现出“骨相系高级脸”的光女天美星空完整版百度云免费气质风格。吴彦祖一贯尊重女儿的儿笑个人意愿,曾允许她9岁打耳洞、称完10岁尝试挑染粉色头发,爸爸在这样的吴彦家庭氛围中,吴斐然养成了放松自在、99热官网不受传统框架束缚的独特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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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曝光后,网友意见不一。支持者认为吴斐然骨相条件优越,充满高级感,鉴黄师污辨识度强,颇具新生代模特的潜质;但另一部分网友则表示遗憾,认为她与小时候惊艳的洋娃娃模样差距较大。不少中立网友指出,少女正处于发育阶段,男女生一起差差的视频外形尚未完全定型,不应以单一审美标准随意评判未成年孩子的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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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外界审美争议,吴彦祖始终保持淡定态度。他早年接受《嘉人》专访时就曾表示:“最好别太像我,长得普通些反而更自由。”他甚至坦言不希望女儿过于漂亮,“怕她被当作花瓶,成为别人瞄准的目标”。在吴彦祖看来,更希望斐然通过踢足球、练武术、靠学识和品格立足,而不被“吴彦祖女儿必须美”的标签所束缚。吴斐然本人也曾笑称“完全不觉得爸爸帅”,个人审美更倾向于韩国偶像方灿,吴彦祖对此坦然以对,自嘲在孩子心中只是个普通父亲。从父女间轻松融洽的互动中,足以看出吴彦祖对外貌评论的淡然心态。

自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 泉州市已受理有关证件超3.5万件

近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联合举办刺桐新声之“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政策宣讲会”,向公众详细解读新政和实施情况。据介绍,自4月1日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以来,至10月上旬,我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已受理有关证件35443件。

今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上述出入境证件,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相较以往的异地办证措施,‘全国通办’新政的便利性更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政策宣讲员陈佳佳介绍道。具体表现在:惠及人员更多,服务对象扩大到全部内地居民。申请手续更便利,在泉州的异地户籍群众,可选择我市任意一个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出入境证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户籍地居民一致,不再需要提交居住证和就业、就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服务方式更加灵活,原来只能到出入境窗口人工柜台申请,现在既可在窗口申办,也可在电子签注机上自助办理,立等可取。

“‘全国通办’的实施,改革调整了以往在户籍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做法,今后内地居民不再需要为办证专程往返户籍地,有效减轻群众办事办证负担。”陈佳佳说。据介绍,我市目前有市、县(市、区)两级出入境管理窗口12个,其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证窗口办证人流量最大。相关人士提醒,居民可登录“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微信平台预约办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等候时间。(泉州晚报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邱炜楠 张依霖)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