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安全月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
为提升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日前,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福建省晋江市安办组织举办了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全市各镇(街道)应急管理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加油站,重点工业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共计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紧紧围绕“生命至上科学救援”为主题,针对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作专题培训。在“我讲你听”环节,系统阐述了应急队伍的培训和训练、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常见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内容。通过丰富的案例强调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实施科学有效的救援,避免盲目施救的重要性。“我问你答”环节中,现场气氛活跃,参与培训的各企业负责人和应急队伍负责人踊跃参与到互动中,不少参训人员还分享了自己参与应急救援的经验,通过这种“讲”、“学”互动的方式,丰富了在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了在场培训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
晋江市安办领导强调,各企业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培训和计划,强化救援队伍的单兵作战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科学安排演练时间,通过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际作战能力,同时对演练开展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查漏补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付了20万元坑位费 直播带货遭七成退单 两公司闹上法庭
法官促成调解,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
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通过北京某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广,获得下单数4300单左右,结果退货3100单。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水军”恶意刷单,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被告愿为原告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原告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的正常进行,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记者 吴水保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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