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新诺协定新诺威(300765)发布公告称,威携公司控股子公司巨石生物,手关国色天香网站联合关联方石药集团、联方利康中奇制药,共签888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七区与阿斯利康于1月29日签署《战略合作与授权协议》,合作男女差差差视频将在创新多肽分子发现及长效递送产品开发领域展开全面合作。新诺协定此次合作的威携标的为许可方基于其长效递送技术平台和多肽药物发现平台所研发的创新长效多肽药物,涵盖一个已进入临床准备阶段的手关项目SYH2082(长效GLP1R/GIPR激动剂,目前正推进至I期临床),联方利康以及三个处于临床前阶段、共签作用机制各异的合作研发项目。双方还将在现有平台基础上,新诺协定禁望天堂共同开展另外四个新增项目的威携合作研发
泉州交警联合教育部门整治校园周边交通乱象
近期泉州各地交警部门组织警力到辖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校园周边路段学生及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超员载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交警对骑车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劝导整治
同时,利用电子警察抓拍学生、家长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进一步做好安全警示教育,营造严管、严查、严处氛围,为学校师生出行保驾护航。
在丰泽区,交警通过无人机高空巡航,对学生、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超员、未戴安全头盔、不按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引导学生、家长安全出行。通过无人机视角,民警发现不少学生家长在接送学生时明明带了头盔却未按规定自觉佩戴,而是挂在车把上或者放在后箱内。对这类违法行为,民警通过无人机喊话方式,及时进行引导纠正,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丰泽交警还利用电子警察对校园周边学生及学生家长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曝光。此外,丰泽交警大队还持续采用现场查处和监控抓拍结合的方式,对校园周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整治。据了解,3月份以来,共查处校园周边违法停车行为630余起。
而在鲤城,交警加强学校联动,针对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进行排查,全面摸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备是否完善、学生是否存在无牌驾驶车辆等情况,认真听取校方负责人对校园交通秩序的意见。同时,联合学校在停车场检查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情况,对超标、改装、套牌电动车进行严格勘察比对。同时,加强上下学高峰期巡逻密度,全面治理学生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载人等交通违法乱象。为使交通安全意识入耳、入脑、入心,学校还组织交通违法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书面检讨,让学生真正认识到交通违法带来的后果。
交警介绍,下一步将继续加强警校协作,创新交通管理措施,联合学校、家长、社区多方力量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提升辖区中小学生及家长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上下学道路交通环境。交警提醒,希望广大师生、家长,上下学期间,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做到文明礼让,依法行车,共同创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记者傅恒 通讯员赵美缘 文/图)
情夫偷情时坠亡情妇要赔偿吗?法院:死者应对自己负责
原标题:情夫偷情时坠亡情妇要赔偿吗?法院:死者应对自己负责
情夫与情妇偷情,不想情妇的老公突然回家,情夫躲进卫生间后坠楼身亡,情妇是否该赔偿相关损失呢?前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官微首次公布了去年审理的这起离奇的案件。
海峡网12月13日讯(泉州网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美婷)情夫与情妇偷情,不想情妇的老公突然回家,情夫躲进卫生间后坠楼身亡,情妇是否该赔偿相关损失呢?前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官微首次公布了去年审理的这起离奇的案件。
情夫坠楼死亡 亲属索赔28万元
事情发生于2年多前。
2016年4月23日晚9时许,周某(男)与饶某(女)通过电话联络,约定到饶某宿舍约会。双方见面后,将房门反锁并发生了关系,事毕,二人在床上继续聊天。
晚上9点40分许,饶某的老公赵某突然回家,发现门打不开,便敲门让饶某开门。为免奸情败露,情急之下,饶某谎称在上厕所拖延时间,以便让匆忙躲进卫生间的周某穿上衣服。
准备开门时,饶某听到厕所外铁棚被砸到的声音。打开房门后,饶某进入卫生间发现周某已不在,走向窗户看了一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的窗户掉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被鉴定为死亡原因。
周某的妻女及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当晚饶某多次约正在上夜班的周某到宿舍约会,周某如约而至。饶某的丈夫回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不熟悉地形的周某选择跳窗脱逃。饶某没有制止,结果造成本案后果。如果饶某不电话约周某,事发时如果及时制止周某跳窗,悲剧肯定不会发生。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饶某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原告所述纯属凭空想象,自行杜撰,违背事实真相。首先,周某先打电话提出约会。其次,被告在给老公开门时并不知晓卫生间里的情况,无从知道周某因何坠楼或如何坠楼,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第三,被告饶某与死者周某“约会”仅属道德谴责问题,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偷情违背公德 后果不受保护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经调查,周某坠楼事件发生后,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饶某是非过错的事实认定,故原告方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中,法院没有和稀泥,是非曲直分个清。那么,案件裁判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说,该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活动中,民事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饶某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或在活动中是否受益,是处理案件的关键问题。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可以预见从位于四楼的卫生间窗户出逃存在的危险性,但因害怕偷情事件败露,仍自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致使自己死亡,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饶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社会上有议论,毕竟人死了,饶某是不是应该给些补偿?对此,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偷情活动不存在从事正当合法的利益事项,周某并非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此,该案不宜按公平角度来平衡双方利益损失,从而责令饶某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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