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郑恩地将把个人演唱会的郑恩洲巡热度扩散至整个亚洲。19日,地个动首登陆所属公司BILLIONS通过官方SNS公开了“郑恩地个人演唱会《Summer,人演 I》亚洲巡演”海报,并宣布巡演举办消息。唱会唱后91c 动漫

 

  此次巡演是亚演启以郑恩地于8月11日发行的第五张迷你专辑《Summer, I》以及同名演出为主题展开的演唱会。郑恩地亲自参与该专辑全部歌曲的尔开小 伸进 真人免费制作,将自己的吉隆音乐色彩融入其中,尤其是坡香通过包含夏日氛围的多样曲风描绘爱情情感,再次证明了作为艺人的港台音乐实力。

  演出的郑恩洲巡起点将在首尔开启。郑恩地将于9月12日18时以及13日16时,地个动首登陆在首尔Ticketlink 1975 Theater带来演出,人演拉开巡演序幕。唱会唱后www.91com可直接观看结束首尔场后,亚演启郑恩地将把舞台扩展至亚洲3座城市——10月11日在吉隆坡ZEPP KL、尔开10月31日在香港AXA DREAMLAND、黄色软件APP在线观看11月14日在台北TICC举行。

  演出中,除了主打曲〈i love LOVE〉以及此次新专辑收录曲之外,gogogo免费完整欧美还将一次性呈现此前深受大众喜爱的经典热门歌曲。海报中的郑恩地身穿白色T恤搭配黑色裤装与长靴,展现出干练又自由随性的氛围。

  当《Summer, I》的旋律从首尔出发,跨越吉隆坡、香港、台北——郑恩地正在用一场亚洲巡演证明:她的夏天,从来不会因为季节结束而褪色。

晋江:女子误信诈骗电话被骗6.3万元 警方赶赴重庆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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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月11日讯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洪小蓉 文/图)“你涉嫌拐卖儿童,需要冻结你的银行账户,可以缴纳保证金到指定安全账号。”住在晋江英林辖区的陆女士接到这通自称来自“上海某公安局”的电话后,信以为真,将自己户头上的6.3万余元汇入所谓的“安全账号。”直到第二天,陆女士联系不到对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为侦破该案,晋江英林派出所的民警赶赴重庆,抓获了嫌疑人胡某。8日,胡某被押回晋江。

晋江:女子误信诈骗电话被骗6.3万元 警方赶赴重庆抓人

嫌疑人胡某

事情得从去年10月11日说起,当天上午9时许,陆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上海公安局的陈警官,他说,陆女士涉嫌拐卖儿童,是刑事案件,让其马上联系一位“王检察官”。听到这些内容,陆女士有点惊慌,按照对方给的电话,马上与“王检察官”联系。

拨通电话后,“王检察官”告诉陆女士,他们通话的全过程都会进行录音,如果出现杂音的话,录音就会作废,要求陆女士到附近宾馆开一间房,通过QQ视频画面录制口供,并转接了另一名“高级检察官”电话。

这位“高级检察官”出示了一张“逮捕证”,声称在一起涉嫌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嫌疑人兰某一口咬定转了两笔几十万的钱给陆女士,经调查,银行卡账号开户人是陆女士。同时,“高级检察官”还说,如果陆女士想证明清白,需配合调查,可以缴纳保证金6.3万余元到指定的安全账户,通过转汇入的银行卡编号来判断其是否涉及案件。

视频面谈后,陆女士马上到附近银行的ATM机,将6.3万余元汇入所谓的“安全账号”,之后返回宾馆静待对方核对信息。这一等就是一天一夜,陆女士老公发现老婆彻夜未归,拨了电话过去,可老婆说是在宾馆等一个重要的公安局电话就挂了,再打过去就一直无人接听。担心老婆被骗,陆女士的老公来晋江英林派出所救助,值班民警立即查询陆女士的宾馆入住登记情况,立即赶往某宾馆。而此时,陆女士已经接到银行短信通知,账户内的6.3万余元已被转走。

很快,警方介入调查。经过两个月的侦查,英林派出所联合诈骗犯罪侦查大队确定了嫌疑人胡某(男,22岁,重庆人)的落脚点在重庆,立即组织前往重庆抓捕。

1月7日,警方顺利在一租房内抓获胡某 。目前,其因涉嫌诈骗已被刑拘。

据胡某交代,自己从事电子商务行业,因供应商供货也要现金,刷单也缺钱,就把骗得来的6.3万余元用来资金周转下,本想这个坎过了,就把钱退回给陆女士,没想到被警方找上了门。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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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