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雨伞投放街头,爱心归还率不及预期,雨伞问题出在哪儿?投放还记得去年夏天那场暴雨吗?我躲在便利店门口,看着对面公交站台上那排崭新的街头及预蓝雨伞,心想“这下有救了”。归还结果跑过去一看,期引安卓网络电视伞架上空了一半,人思剩下几把也是爱心骨架歪斜、伞面破洞。雨伞当时心里咯噔一下——不是投放说好了“爱心接力”吗?后来和做社区工作的朋友聊起这事,他苦笑着说:“我们投放了500把伞,街头及预一个月后回来不到200把,归还有的期引站点甚至全军覆没。”这个数字让我愣了半天。人思其实,爱心爱心雨伞归还率低,早已不是新鲜事。从杭州到成都,脸萌网页版从学校到地铁站,几乎都逃不过这个魔咒。一、一把伞的“理想旅程”和“现实漂流”设计者的初衷很简单:你借走伞,用完后放回任意一个站点,方便下一个淋雨的人。这个逻辑闭环听着完美,但实操中却漏洞百出。我用大白话拆解一下:借伞时:不需要押金,不用登记,随手拿走。用完后:雨停了,伞干了,但家离站点可能有一公里。下次出门:晴天,谁还记得还伞这回事?再下雨时:自己包里可能已有伞,那把爱心伞早被忘了。良宵网你看,问题不在“人性本恶”,而在于这个流程太依赖人的自觉性。而自觉性这东西,在“方便自己”面前,往往不堪一击。二、归还率低,真不只是道德问题很多人一听到“归还率低”就摇头感叹“世风日下”。但如果冷静看看,你会发现这其实是设计缺陷。1. 借还太“随意”,缺乏约束力我调研过几个投放点,发现大部分伞架旁边没有任何登记簿或扫码系统。有些甚至没有提示牌。一个路人想还伞,可能根本不知道这是色520公益伞,还以为是别人落下的。2. 归还点太少,还伞成本太高假设你在市中心借了伞,家住城东,而归还点只在市中心。你难道要特意跑一趟?大多数人不会。有数据显示,部分城市的爱心雨伞投放点只有个位数,且分布不均。还伞的便利性如果跟不上,归还率必然上不去。3. 雨伞本身质量参差不齐有些爱心伞是廉价定制的,伞骨薄、伞面薄,用一次就坏。坏了的伞,大家自然觉得“扔了也没啥”。色播播影院反而是一些质量好的伞,归还率相对较高——因为人们舍不得当垃圾扔。4. 缺乏“身份认同”很多雨伞上只印了“爱心伞”三个字,没有具体的项目介绍、归还指引或后续去向。用户对这把伞没有情感连接,自然不觉得需要“善待”它。三、那些归还率高的案例,做对了什么?为了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专门查了一些做得比较好的项目。对比之下,差距非常明显。项目模式归还率情况关键做法纯公益自助(无登记)通常低于30%全靠自觉,无任何约束扫码借还(有押金或信用分)约70%-85%借还记录清晰,逾期有提醒定点人工管理约90%以上有专人值守,还伞有反馈校园/单位内部投放约80%人群固定,有制度宣传事实摆在眼前:凡是加了“一点点门槛”的项目,归还率都明显提升。 比如杭州某景区,要求游客扫码登记并支付10元押金,归还后秒退。结果当年归还率高达92%。这10块钱不是门槛,而是一个“提醒”——提醒你这不是白拿的,得还。四、所以,我们该怎么做?不唱高调,不讲奉献,咱们就纯客观地聊聊解决方案。其实就三个方向:1. 给爱心伞装上“轻约束”用信用分系统:芝麻信用或微信支付分达到600分即可免押金借用。逾期未还自动扣费,还伞后费用返还。不设人工,成本低,效率高。2. 把还伞点铺开,和便利店、社区服务站合作与其花大价钱建专门伞亭,不如依托现有便民点。比如成都某街道办联合了辖区内的40家便利店作为还伞点,还伞距离从平均1.5公里缩短到500米以内。归还率在一个月内从38%提升到了69%。3. 让雨伞本身“会说话”在伞面上印上地图二维码,扫码就能看到最近的还伞点。同时印上温暖的一句话:“请让我回到架子上,等下一个需要的人。”别小看这个细节,有人会被一句话触动。五、我们还忽略了一个现实:雨伞损耗不等于流失在讨论归还率时,很多人把“没还回来”和“被私吞”划等号。但其实,还有一部分伞是坏了被丢弃,或者被错拿。我朋友做过一次小范围追踪:在100把流失的伞中,大约30把是有人借走后发现坏了,顺手扔进了垃圾桶;20把是被人误认为自己的伞拿回家了;15把是下雨天借给陌生人后,对方没还,借伞人自己也忘了;剩下35把,才是真正“不想还”的。所以,与其谴责“道德滑坡”,不如想想怎么把伞做得更耐造、更有辨识度。比如用亮眼的橙色,印上醒目的公益标语,加粗伞柄——这些设计上的小改动,能大幅减少“误拿”和“随手扔”。六、写在最后,但不是总结我站在那个空荡荡的伞架旁,雨还在下。一个姑娘跑过来,看了看空架子,失望地叹了口气。我把自己那把伞递给她:“你先用吧,我家近。”她愣了一下,说:“那我怎么还你?”我指了指伞架上的二维码:“你扫一下,上面有‘爱心传递’选项,给下一个人就行。”她走了。我不知道那把伞最终会不会回到架子上。但我知道,如果伞架旁边能有一块干净的小牌子,写着“借伞不用押金,归还请放回原位”,如果伞面上能印着“淋过雨的人,更懂撑伞的意义”——也许那个姑娘会记得,在下个雨天,把伞带回来。一把伞的故事,说到底不是“好人多还是坏人多”的问题。而是我们有没有用一套合理的规则,去保护那份原本就脆弱的善意。

泉州市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在奋进新征程中展现新作为

泉州市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连日来,泉州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党代会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奋发进取,实干担当,在新征程中展现新作为,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市信访局提出,要深刻领会省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信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要加强跟踪督促和调研指导,持续推进治重化积专项工作,加快推进12345热线归并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抓项目、促发展”专项行动保驾护航;完善“最多投一次”阳光信访工作机制、信访评理、乡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就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推动属地和责任单位处理化解,认真谋划明年信访工作思路,营造安定稳定社会环境。

市总工会提出,各级工会要全方位部署,推动省党代会精神在工会系统落地见效,当好引领者;要主动融入党政中心大局,找准工会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当好主力军。在具体贯彻落实上,要持续实施百万职工素质提升工程,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产业工人大军,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持续提升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当前,要统筹好年底各项工作,谋划好明年工作,不断开创泉州工会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泉州海事局提出,全局干部职工要聚焦省党代会部署要求,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推动省党代会精神在泉州海事部门落地生根。要以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为契机,深刻认识和把握福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扛起泉州海事部门在泉州港航经济发展中的政治担当和职责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推动新福建建设中贡献海事力量。

泉州晚报社提出,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聚焦核心,突出宣传重点,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的热潮;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要求有条不紊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与学习宣传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继续为建设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提供舆论支持;与报社年终岁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推进媒体融合改革,在讲好泉州故事、传播泉州声音中践行党报主流媒体的责任和担当。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提出,要深刻领会省党代会精神,突出高质量发展培养人才,针对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努力提升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要突出两岸融合发展,加大交流力度,引进更多高水平的台湾教授,深化学术交流;发挥民办高校优势,开展海峡两岸学术研讨和文化交流,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闽南文化,凝聚共识,增进认同。要突出党的建设提升育人水平,坚持正确方向,层层抓落实,以高质量党建推动高质量教育。 (泉州晚报记者 游怡冰 蔡紫旻 陈淑华 许雅玲 通讯员 张雪萍 李亮 王黎)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