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武汉卓尔老板阎志微Bo谴责足协不公

武汉卓尔老板阎志微Bo谴责足协不公

字体大小:A A2013-09-03 15:01:39编辑:竹青点击: 次

  90win体育讯 北京时间9月3日,上周六中超联赛武汉卓尔对阵上海申花一赛中,由于主裁查亚的离奇主宰,导致武汉卓尔输球。赛后,武汉卓尔老板阎志在微Bo上谴责足协不公。

  上周六中超联赛武汉卓尔VS上海申花,当值主裁查亚主宰全场比赛。第15分钟,武汉卓尔登贝莱获得点球机会,以1-0领先上海申花。而后因朱挺在上海申花的莫Lei诺背后有推搡工作,莫Lei诺获得点球机会,进球扳平比分,此时武汉卓尔1-1平上海申花。结果在下半场补时的第五分钟,上海申花获得角球,在角球刚刚开出后,主裁查亚吹哨指向点球点,原因是武汉卓尔法蒂对上海申花斯基亚维犯规,于是法蒂接到了一张黄牌。最后上海申花哈蒂布点球进门,上海申花凭借比武汉卓尔领先的1分赢得了比赛。

  武汉卓尔对于比赛结果感到不公平,更对查亚的裁判感到不解,从慢镜头来看,法蒂对斯基亚维的动作只是正常的防守动作。对于这场联赛的不公待遇,武汉卓尔高层已经向足协提出申诉,并且将召开发布会表明是否退出中超联赛。老板阎志则在微Bo上表示愤怒,“一个丧失了公平与底线的游戏,输赢有什么意义?在不在这场游戏中又有什么意义?但我们没有放弃,而且绝不放弃!”

  主裁查亚在上轮执法北京国安与大连阿尔滨的比赛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查亚判给了北京国安一个点球,导致比赛失去平衡,最终大连阿尔滨打败,赛后中国足协虽公开承认查亚的判罚出现错误,但并没有剥削他的执法权。

  武汉卓尔老板阎志在微Bo上一连发布了5条“致中国足协”的公开信,其中一条在谴责中国足协的不公正待遇,“<致中国足协4> 官僚、粗糙、庸俗是足球精神的天敌。中国足球承载着太多人的梦想与热爱,你应该学会秉承一颗公心和Bo大之心,兼容并包,海纳百川,放下‘高贵’的身段,主动跳出所谓的‘圈子’,积极作为,不推卸责任,不断反省自己,用更专业、严谨、公平的精神建立自己的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