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泽香菜专场音乐会在酷狗开唱,演绎歌手声优的双面人生

  “演而优则唱”这句话大家都不陌生,在声优的世界里同样通用。花泽香菜自出道开始配音动画作品超过百部,为无数二次元爱好者的“本命角色”赋予灵魂;从发行首张专辑到登上武道馆举行个人演唱会,仅花了短短两年的时间;一曲《恋爱循环》爆红出圈,冲破次元壁成为最甜恋歌。如今,巡回演唱会Acoustic Live Tour「かなめぐり」已进行到了第二届,在知名人气声优光环下的她,也早已成为了歌迷心目中实至名归的甜美系歌手。

  为了让这份甜蜜力量传递给更多人,线上纪念演唱会将于5月29日晚上20:00正式在酷狗直播治愈开唱。在这场为花泽香菜量身打造的超现场专属音乐会中,她将以清澈动人歌声,带来一场震撼视听的心动之旅。

  自2012年推出首支单曲《星空☆ディスティネーション》开始,花泽香菜正式踏上了她的音乐之路。精雕细琢打造的5张高品质专辑,在日本公信榜ORICON获得了不俗的成绩,尤其是《claire》《25》两张专辑,最高分别登上榜单的第6位和第8位,成绩亮眼,被称为“听了会感到幸福的声音”。

  专辑独家上线酷狗音乐后,由日本人气音乐组合生物股长成员水野良树担任词曲创作的《春に愛されるひとにわたしはなりたい》即收获超过999+的好评。与实力创作歌手汪苏泷合唱的中文歌《有点甜》,更成为继《恋爱循环》后又一爆款歌曲。

  事实上,酷狗在拓展海外优质音乐资源上一直都不遗余力。比如大家所熟悉的AKB48 GROUP,早在2018年酷狗就与其合作,同步直播总决选,专业的解说人在直播间同步翻译并介绍相关信息,为粉丝带来更优质直观的观看体验。

  而在版权音乐资源上,酷狗更是与多个知名音乐厂牌、音乐人合作。如日本最大的独立音乐厂牌SPACE SHOWER,携超过11万的庞大曲库强势进驻酷狗。旗下拥有JUJU、松下优也等多为知名歌手的U"S MUSIC唱片公司、承包了《樱桃小丸子》《柯南》等多部经典动漫金曲的Being厂牌等多家音乐公司也成功与酷狗达成战略合作。前不久,日本国民偶像组合《岚》、花泽香菜一直未在国内发售的4张专辑等音乐资源更是惊喜上线酷狗,让歌迷们一饱耳福。

  这次花泽香菜的专场音乐会,让因疫情而无法如期观看线下「かなめぐり2」演出的观众,能够轻松享受一场全新的视听体验超现场演出。花泽香菜充满元气的温暖歌声将为身处在各地的听者,带来鼓舞的力量,这也是酷狗为国内乐迷丰富音乐视听体验的其中一步。

  5月29日晚上20:00,酷狗直播将全程各位歌迷粉丝高清直播花泽香菜的云端「かなめぐり2」超越官感现场音乐会。酷狗新颖互动方式惊喜登场,就等你来体验!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