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媒报道,两架离仅当地时间2026年3月17日20时15分至17分,波音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发生一起严重空中接近险情。飞机
阿拉斯加航空AS-294航班(波音737-9MAX,空中注册号N738AL)与联邦快递FX-721航班(波音777-200货机,险相水蜜桃官方注册号N853FD)被空管同时批准在交叉跑道22L与29进近降落。撞最责妖精动漫官网
两机均处于短五边进近阶段,近距阿拉斯加航班下降至约250英尺高度时,米空空管紧急指令其复飞,管全机组在约200英尺高度执行复飞程序,两架离仅从正在着陆的波音联邦快递货机上方飞越,ADS-B数据显示两机最近垂直距离仅300至325英尺(约91-99米)。飞机
复飞后,空中天堂禁漫天堂阿拉斯加航班重新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进近,险相安全降落在22L跑道,撞最责联邦快递货机则正常在29跑道着陆,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与飞机损坏。黄色下载网站
雷达数据与空管通话录音显示,阿拉斯加航空AS-294航班,在接到复飞指令时,离地高度仅46米。9.1软件下载而联邦快递货机并未中断降落,继续下降并在交叉跑道着陆,两架飞机抵达纽瓦克机场的时间相差约两分钟。
据了解,此次飞机险些相撞事件,还恰逢美国政府部分停摆期间。政府停摆导致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TSA)出现人员短缺,也造成全美各机场安检等候时间延长。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确认空管指挥失误并启动调查,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牵头深入核查,而空管已向阿拉斯加机组致歉,并明确责任完全在空管部门。
球哥谈伤病与下滑:岁月不饶人,除非你是詹姆斯
近日,自由球员朗佐·鲍尔在播客采访中谈到了自己面对伤病的心路历程,以及身体机能下滑带来的现实。
伤病夺走乐趣,承认身体已不复从前

鲍尔说:“伤病显然夺走了我的一些打球乐趣,因为你再也做不到你想做的那些动作了。我认为每个人在职业生涯的某个阶段终究都会面临这种情况。岁月总是不饶人,每个人都会老去。我的意思是,除非你是詹姆斯,除了他之外,总会发生什么让你开始走下坡路。”
他进一步解释自己的心态调整:“你总是会惋惜,会想‘我希望我还能做这个,还能做那个’。但我从来不是一个活在过去的人。当我复出时,我的想法是:‘好吧,我确实做不到这些那些了,但我还能做另外一些事。’所以,我们得想办法调整打法,让这一切行得通。这就是我的思考过程。说实话,如果在骑士时期能够拥有这两个冠军,情况就会好很多。”
从“做不到”到“还能做”
鲍尔没有把伤病当作终点,而是把它视为打法转型的起点。他承认身体机能的下滑不可避免,但更强调调整和适应。对于一名经历过多次伤病的球员来说,这种心态或许比任何技术调整都更重要。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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