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泉州市泉港区启动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活动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

为此,4月20日上午,由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主办,省职控中心、泉港区卫计局、泉港区安监局承办的2018年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泉州市泉港区举办。现场开展了有奖知识竞答、专家义诊咨询、专题讲座等活动。

据悉,从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努力,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职业病危害及发病情况进一步摸清,职业病防控能力和手段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然而,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据统计,截止2017年,全省职业性尘肺病患数13933例,职业性尘肺病年平均发病数516例。”出席此次活动的省卫计委副主任陈厚銮指出三大因素增强了职业病的防治难度: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小微企业数量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人员流动性强;劳动者自身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到位,自我防护意识薄弱;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片面追求利润,对健康保护重视不够,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抓得不够紧,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危害。

陈厚銮建议
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协作,狠抓落实,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积极有效开展。通过健全完善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式,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健康福建”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陈厚銮提出
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投入纳入成本核算,上马防护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努力实现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在岗期间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

活动现场,来自福建省安监局、省职控中心的专家们耐心解答前来咨询的企业主、劳动者关于各种职业病防治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活动结束后,两支青年志愿者队伍还到泉港当地劳动者较多的企业进行宣传,使更多劳动者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 张春
福建的独生子女每年10天带薪护理假 你知道吗
原标题:福建的独生子女每年10天带薪护理假,你知道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南省表决通过《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其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其实,此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推行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其中就包括福建省。对此,记者随机采访多位独生子女,大多表示不知情。泉州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在泉州可以享受此“优待”。■记者 许奕梅 实习生 吴艳梅
市民 对此多不知情 认为很有必要
一位在晋江一卫生院工作多年的陈女士表示,她是家中独生女,但这个独生子女护理假此前还真不知情,“平常忙得连周末双休都没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难得能停,这个更不好请了”。
“还有这种假期?”在市区一家私企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庄女士对此也表示闻所未闻,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员工因要陪护生病父母需请假的,只能请事假,但是一般要按时薪或日薪来扣工资,不同企业规定不同。
庄女士坦言,去年她母亲因生病住院了半个月,因为要扣工资,也怕领导有意见,她就只请3天的事假去陪护,其他时间家人又照顾不过来,只能再花钱请护工。
“父母满60岁的可以请。”在市区一家国企上班的林先生说,如果父母达到年龄要求了,作为独生子女的员工上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可以请这个假的。
市民刘女士表示,推行护理假很有必要,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多点时间陪伴父母最好,“父母生病,子女侍奉床前,这也是中国传统孝道所提倡的”。
部门 不给带薪请护理假 员工可投诉
泉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黄永福介绍,在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同时,第七十条规定: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此外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黄永福表示,目前部门还没有接到关于这方面的投诉,员工如符合条例中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如果所在用人单位不予批准或是不支付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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