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如烟》魏佳艺空降酷狗首唱会,新歌燃炸直播间

  1月3日,凭《孟婆的碗》、《女人如烟》等歌曲为人熟知的唱作歌手魏佳艺携全新专辑《热高温℃》空降酷狗直播间,举办首唱会。独具魅力的烟嗓现场演绎多首不同风格的曲目,给观众们带来了一场听觉上的别致盛宴。

  晚上七点半,魏佳艺准时出现在直播间,开播后不久就爽快献上了伤感情歌《女人如烟》开嗓。“你漫不经心燃烧我的生命,我也心甘情愿做你的烟”直击人心的歌词和略带沙哑的柔情嗓音,动情醉耳,摄人心魂,令人久久难以平复下感触良多的心情。

  简单预热过后,魏佳艺当即又带来了自己有生以来第一次写的歌曲《热高温℃》。这首专辑同名曲融合了魏佳艺积赞了多年的想法和对电音的痴迷在其中,是魏佳艺组建的乐队“热乐团”成立后的第一首原创作品,而歌曲的名字也来自乐队的名称。高昂的曲调刺激着感官。混装电音搭配魏佳艺的个性烟嗓,轻而易举地将整个直播间点燃,让观众忍不住在评论区刷起“666666”!新歌首唱不要太带感!

  而在魏佳艺演唱的过程中,弹幕上不断弹出用户通过酷狗歌词页涌入直播间的信息。原来酷狗音乐和酷狗直播实现互通之后,每当歌手开启直播,在听歌的歌迷就能收到提示并一键进入直播间。
  热情的观众们更是通过直播界面右下方的作品区,一边听着live演唱一边直奔新歌《热高温℃》的评论区。最终,《热高温℃》的评论数成功突破999+门槛,喜提爆灯,解锁高光时刻!

  当晚,魏佳艺还抵不住观众的点歌热情,献上了非常好听的民谣歌曲《桥边姑娘》,魅力别致的嗓音引得观众们是连连夸赞“好听”。一首高难度曲目《林中鸟》的演绎,更是将直播推向了又一高潮,让原本觉得直播间还有点冷的魏佳艺表示都唱出汗了。不过,魏佳艺随后还是接连给点歌的观众们一一带来了《不正经姑娘》和《孟婆的碗》等曲目,宠粉力爆棚!而出色的唱功,也让观众们毫不吝啬自己的称赞,直呼“厉害”!

  伴着专辑里的另一首新歌《期待崇拜》,直播渐渐落下帷幕。在聊天互动的环节,魏佳艺表示直播结束后还会在新歌评论区回复大家的问题,并且透露将会在酷狗音乐长期稳定开播。如果你也喜欢魏佳艺和她的独特嗓音,那就到酷狗一键关注魏佳艺,及时锁定她的音乐动态吧!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