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征北战NZBZ新专辑《二十多岁,无人欣赏》上线

近日,华语乐坛多元化流行组合南征北战NZBZ的新专辑《二十多岁,无人欣赏》揭开神秘面纱,强势上线。此张专辑共三首歌曲,分别为《二十多岁》、《无人欣赏》和《昨日重现》。专辑的每首歌曲依旧由南征北战NZBZ包揽全部词曲,据悉每首歌曲的后期都由格莱美混音师陆怡帆 Kazze和格莱美母带师George Dum亲自操刀制作。此张专辑保持了NZBZ的音乐基因,从经典流行、先锋实验、热血三个方向创作出三首不同风格的作品。
拒绝粗制滥造,追求高质量是南征北战NZBZ的一贯要求。除后期制作外,在封面的设计上,继《最美的期待》、《盖楼》后,依旧由国际涂鸦师VANCE来操刀制作设计。听觉、视觉的高质量制作,不仅向歌迷们呈现出了一张全新专辑,更呈现出了NZBZ对创作音乐的高要求态度。
《二十多岁》作为专辑主打歌曲。表达了二十多岁年轻人的心理,对眼前的一切无所畏惧,觉得未来充满无限的可能。此曲一经上线就引发了很多人的共鸣,也勾起了很多人对曾经美好的回忆。
《无人欣赏》首次使用胡汀洋提出的“多元空间”的音乐叙述方式,表达了不同的人对不同事物的理解不同。这种跳跃空间的创作手法,在华语音乐中也是较为罕见。这样新颖的音乐在带给听众不同以往的体验的同时,还坚定了不少人的信念。哪怕无人欣赏,也要坚持去做那个最真实的自我。
《昨日重现》是南征北战NZBZ对粉丝问题的解答,朋友间的相处在所难免会有一些摩擦与矛盾。渐行渐远的朋友是会觉得惋惜,但能够经历风雨依旧留下来的才更加珍贵。
南征北战NZBZ此张专辑在上线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收获了无数好评。过硬的音乐实力,方方面面的高质量制作,难怪会被广大听众称为金曲制造机。
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标题:隐名股东“转正”遇纠纷 542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原告林某江出资542万元入股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签协议书成为隐名股东,想“转正”却遇到纠纷。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股权中的42.1%为原告所有。至此,原告隐名股东身份获得合法认证,其出资542万元权益也依法获得保护。
案情
出资542万元签协议 隐名股东留下隐患
原告林某江,被告晋江市某石化公司,第三人林某良。被告现系第三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林某江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林某良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是被告的隐名股东,原告已实际出资542万元,占被告42.1%的股份;林某良是显名股东,其名下42.1%股权系代原告持有,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向被告承担有限责任及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42.1%股权;2.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3.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42.1%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协议书”并不足以认定原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权请求变更股东登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于次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
第三人未支付转让款
原告股东身份获认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记载“原告享有被告公司42.1%的股权,以第三人的名义公示登记,原告仍实际以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原告是实际股东,第三人是名义股东”等内容,据此可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
双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提及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书”,第三人也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为配合履行“协议书”而签订更具高度可能性。签订“协议书”前,原告已是被告的股东之一,第三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原告提供的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故第三人无须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
晋江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系被告的股东及享有被告42.1%的股权;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第三人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泉州中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投资慎用隐名持股
应书面明确身份角色
法官介绍,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反之,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显名股东。
现实中,有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亦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提醒群众,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戴晓燕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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